基金老鼠仓损害基民利益 民责追究或将开始

2008年05月30日 09:41   来源:法制日报   周芬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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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经理搞"老鼠仓"被证监会处罚,无疑是今年证券市场上广受关注的"大事件",但是事情至此还远没有结束。继专家建议立法机关修改现行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之后,现在又有律师提出应追究其民事责任。

    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张远忠博士今天告诉记者,他已分别向唐建原任职单位即上投摩根富林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基金托管人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送《公开法律意见书》,并自今天起在网上公开征集所有受害基民,准备提起民事诉讼。

    基金经理建"老鼠仓"被证监会处罚

    基金经理建"老鼠仓",是典型的也是最令基民痛恨的违规行为。入道不久的年轻人唐建,就被监管部门抓了个正着。

    证监会调查发现,2006年3月,唐建任职上投摩根,拥有研究员兼阿尔法基金经理助理的双重身份。他在推荐买入"新疆众和"股票的过程中,使用自己控制的证券账户,先于阿尔法基金买入股票,并在其后连续买入该股。其间,唐建还利用职务权限,多次查询上投摩根阿尔法基金投资"新疆众和"股票的信息,充分掌握了该基金的投资情况之后,于2006年4月6日,在该股票已被基金拉高到一定价位后,全部卖出所持"新疆众和"股票。利用这种"先进先出"的手法,唐建非法获利共计152.72万元。

    基于相关的法律规定,证监会在历经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进行听证会之后,于今年4月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唐建违法所得152.72万元,并处罚款50万元。

     "老鼠仓"行为严重损害基民利益

    张远忠律师认为,唐建的违法行为具有明显的故意,使基民利益受损。"这一点,在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书中也已有明确说明。"

    张远忠向记者分析说,"既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损害,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相关规定,上投摩根作为阿尔法基金的管理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该基金托管人,应当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赔偿责任。"

    投资者有两种诉讼途径

    张远忠在法律意见书中指出,由于基民对基金财产没有所有权,不能直接处分基金财产,除了"用脚投票"赎回该基金以外,只能享受基金分红。但是基民是基金财产的直接受益人,基金财产的增减直接影响基民利益。

    他认为,在唐建"老鼠仓"事件中,基民可以通过请求将唐建违法所得的152.72万元归入信托财产或基金财产的方式,保护自己的利益。依据阿尔法基金的《基金合同》第7条第7款关于基金托管人义务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因此,建设银行应当立即要求上投摩根公司将唐建所得152.72万元归还给基金。当然上投摩根在赔偿基金以后,可以向唐建追偿。

    此外,张远忠认为,所有受害基民可有两种方式要求赔偿。其一是可以直接起诉上投摩根,要求其将152.72万元归入基金财产,其二是可以起诉建设银行,请求建设银行要求上投摩根将152.72万元归入基金财产,上投摩根不愿进行归入的,建设银行应负责向基民进行赔偿,之后再向相关责任人员和公司要求补偿。诉讼的方式可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提交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基民提起民事赔偿具有独特意义

    张远忠坦承,基民可以提出赔偿,但要求赔偿多少、如何赔偿"还是一个难点。法律意见书用唐建违法所得作为赔偿的标准,是一种比较简便的办法,实际上,基民损失了多少,并不一定就是唐建违法得到了多少,两者之间还有一定的差别"。

    但他同时强调,"从理论上讲,基民完全可以提出赔偿,至于不好计算,并不能成为不能诉讼的理由,我只是提了一个自己认为比较合适的计算方法,这一点还可以再商榷。"

    "证券民事赔偿没有哪一种是好计算的。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如此,市场操纵和内幕信息也同样如此。但是,基于民事责任的追究具有比行政处罚、刑事责任追究更为独特的作用,民事责任的追究绝不能成为可有可无的事。"他分析说,"行政处罚受制于行政执法效力,往往是滞后的,而刑事责任的追究,在使其自由受到限制之外,也不能使基民从中得到物质上应有的赔偿。而只有投资者及时的、积极的维权,才最有威慑力。"

    采访最后,张远忠笑称自己是第一个敢吃螃蟹的,愿意作为基民代理人,帮其提起诉讼。"不论结果如何,就是希望因此使我国相关法律制度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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