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严办基金公司"老鼠仓" 今后"老鼠"将负上刑责

2008年05月13日 08:59   来源:证券日报   侯捷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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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检、公安部明确五类证券期货犯罪案件追诉标准

    严厉惩处资本市场犯罪行为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对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等5类证券、期货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作了明确规定。

    这是今年以来出台的维护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又一重要司法政策文件,对于严厉惩处资本市场犯罪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补充规定》主要内容包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据了解,目前,刑法规定中有十几个罪名涉及证券、期货犯罪,此次只是对上述五个罪案的追诉标准作出了新的规定,主要是由于《修正案(六)》)对刑法第161条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修改后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第182条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进行了修改、补充,新增设了第169条之一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第185条之一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至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虽然《刑法修正案(六)》并没有进行修改,但是考虑到2001年的标准规定的比较原则,也需要进一步细化规定。另外,根据我国资本市场“新兴加转轨”的实际特征,对5类犯罪案件均规定了兜底性条款,较原有规定的范围更宽,符合打击新犯罪形式的调整需要,不给打击犯罪留下“死角”。

    据了解,2001年4月,最高检、公安部出台《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以来,各级司法机关根据有关证券市场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的规定,严厉查处了一批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社会影响恶劣的重大证券犯罪案件,如“银广夏”、“东方电子”提供虚假财务报告案,“中科创业”、“亿安科技”操纵股票价格案,“科龙电器”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案,“杭萧钢构”等内幕交易案等,有力地打击了证券市场犯罪行为,有效地维护了证券市场正常秩序。

    但是,近年来,随着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的不断加强,我国资本市场发展较快,证券违法犯罪行为也在一定程度上呈增多的趋势,而且犯罪的形式、手段等方面也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和情况,原有的追诉标准不能完全适应打击证券犯罪的实际,需要做出有针对性的修改和完善。特别重要的是,针对一段时期证券市场表现突出的大股东等“掏空”上市公司、金融机构挪用客户保证金或证券等问题,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增加了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规定,同时根据实际需要修改了部分证券、期货犯罪原有规定,刑法关于证券犯罪的新的规定,需要明确追诉标准的相关规定,以便司法机关掌握和执行。也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最高检、公安部适时启动了追诉标准的修订工作,证监会积极配合,经过认真的起草论证工作,《补充规定》对上述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数据显示,从2003年到2007年,证监会共调查案件736件,审理案件399件,移送公安机关案件104件,作出行政处罚201件,172家单位和933名个人受到行政处罚,180名责任人被市场禁入。另外在证券公司综合治理中,有20家证券公司的163人被刑事立案,78人被判决,追缴涉案资产48亿。

    《补充规定》是司法机关第一次专门针对证券、期货犯罪案件追诉标准出台的规定,增加了较多的比例和数额标准,丰富了涉嫌犯罪的应予追诉情形,细化了刑法规定中相关证券、期货犯罪的犯罪构成,从而大大增强和完善了证券、期货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可操作性和刑事制裁的针对性,加大了刑罚的威慑力度。

    证监会有关人士表示,今后,证监会将继续积极配合司法机关作好相关工作,坚决查处资本市场违法行为,对于达到追诉条件、涉嫌犯罪的案件,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追诉,以切实维护证券期货市场运行的必要秩序和良好环境,努力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工作落到实处。

    业内人士指出,《补充规定》的出台,既为司法机关准确打击证券、期货犯罪行为提供了统一的办案标准,也为证券监管机构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提供了明确的依据,有利于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有效衔接,形成打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的工作合力。

    另据记者了解,虽然基金公司老鼠仓的背信行为目前还没有从刑法层面作出立法规定,但是,这将是证监会下一步要做的立法建议,目前已正式向立法机关提出增加关于基金老鼠仓这一背信行为作为犯罪追诉的建议。另外,对于在大小非解禁方面所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证监会也将严格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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