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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中融资融券业务存在差异化

2008年05月07日 09:14   来源:证券日报   吕小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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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证券市场上的融资融券

    1、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基本要求

    按证监会以前规定,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应提交相应的申报材料。其中最重要的硬指标应该是净资本规模。在同等条件下,证监会优先批准净资本水平居于前列的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其次,还必须符合其它一些风险控制指标标准。此外,证券公司应制定相应的客户选择标准。对于不满是要求的,证券公司不得向其融资、融券。

    证券公司向交易所申请融资融券交易权限也应当提交相应的文件,并通过专用席位进行,按照规定开立相应的融资融券专用账户并备案。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及风险揭示书,并为其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

    2、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控制

    1)单只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或融券余量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25%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资融券交易;指标降低至20%以下后,可在次一交易日恢复。2)为了防范市场操纵风险,当交易出现异常时,交易所可以采取调整标的证券标准或范围、调整可充抵保证金有价证券的折算率、调整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或维持担保比例、暂停特定标的证券的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暂停整个市场的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视情形采取限制相关信用证券账户交易等措施。3)投资者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或者到期未能偿还融资融券债务的,证券公司应当根据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处分客户担保物,不足部分可以向客户追索。4)证券公司与投资者约定的融资、融券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同时,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不得用于买入或转入除担保物范围以外的证券,也不得从事债券回购交易。

    3、标的证券的选择及保证金方面的要求

    经交易所认可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符合条件的证券都可以作为融资融券的标的证券。其中,股票作为标的证券的,应当符合相关要求。交易所将从符合条件的证券范围内审核、选取并确定可作为标的证券的名单,并向市场公布。证券公司可以在交易所公布的标的证券范围内自行确定标的证券名单。投资者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标的证券必须在证券公司自行确定的标的证券名单上。

    证券公司向投资者融资、融券前,应当事先向投资者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其初始投入比例与维持投入比例要求如下:1)初始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2)证券公司应当对客户提供的整体担保物进行实时监控,计算其维持担保比例。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30%。否则,证券公司应当在不超过2个交易日内通知客户在约定的期限内追加担保物。客户追加担保物后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50%。维持担保比例超过300%时,客户可以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或充抵保证金的证券,但提取后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300%。

    4、交易申报与回补交易结算

    融资融券交易申报分为融资买入申报和融券卖出申报两种。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近成交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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