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公司符合发行公司债券
的条件,公司拟发行公司债券,具体方案如下:
1、发行规模
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上述范围内确定具体的发行规模。
2、发行对象及向公司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可向公司原股东配售,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公司原股东的认购意向及市场情况确定具体配售安排,包括是否配售及配售比例等。
3、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存续期限为 3—5 年(含)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及市场情况确定具体期限。
4、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拟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收购公司控股子公司内蒙古苏里格天然气化工有限公司11.24%股权及向该公司增资。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确定具体募集资金用途及规模。
5、决议有效期
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决议的有效期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24个月。
6、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的相关事宜:
6.1 决定并聘请参与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债券受托管理人;
6.2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和市场的实际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本次发行公司的具体发行方案以及修订、调整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具体发行数量、债券期限、债券利率或其他确定方式、发行时机、是否分期发行及发行期数、是否设置回售条款和赎回条款、担保事项、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具体配售安排、上市地等与发行条款有关的一切事宜。
6.3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的申报事宜。
6.4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签署与本次发行公司债券有关的合同、协议和文件。
6.5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本次发行完成后,办理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上市事宜。
6.6如监管部门对发行公司债券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监管部门的意见对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6.7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与本次发行公司债券有关的其他事项。
6.8本次授权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本次公司债券的发行及上市方案以最终获得公司债券主管部门核准的方案为准。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八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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