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保单也能转让。据了解,上海市金融服务办正在联合上海保监局进行建立保单转让市场的可行性研究,该研究主要针对中长期寿险保单的转让。
其实,在产险市场早就实现了保单自由转让,比如货物运输保险保单可随货权的转移而背书转让,也就是说,货物在国内、国际间买卖交付的时候,只要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敲过背书章,都是有效的。再如车险保单、家财险保单在交易时也可一并过渡给受让者,不过在转让的时候也需要注意一些细节问题。此外,寿险保单虽然目前无法转让,但投保者可以利用保单质押的方式将资金盘活。
财险保单转让需区别对待案例一:周先生和太太在2008年初购买了一套二手复式住宅,善意的原房东还给了周先生一份房屋家财保险合同,让他以备不时之需。
果然,在2008年夏天,因为水管损坏家里“水漫金山”,实木地板、家具都不同程度受损。周先生立刻向保险公司报告了损失情况。没想到,保险公司在核查了保单基本情况后,拒绝了周先生的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表示,保险合同上的投保人并非周先生,保单不符合“可保利益原则”,因此无法理赔。根据财产险相关规定,投保人对于被保险标的应该在保险期间的全过程内具有可保利益,风险发生时如果不具备可保利益,保单自然也就失效了。在周先生的案例中,原房东显然不具有可保利益,而周先生由于并非保单投保人,也不能得到赔偿。因此,房屋损失只能由周先生自己买单了。
除了家庭财产综合保险外,其他财产类保险如房贷险、企业财产保险等都应该在变更产权后及时过户保单,不然在出险后,因为不具备可保利益,受损失方将难以得到赔偿。
案例二:张某今年年初从李某处购买了一辆已投保交强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和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的轿车后,一直没有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也未通知保险公司办理保单批改手续。在保单有效期内,张某驾车发生事故,致对方车辆损失6万元、二位行人医疗费5万多元,自己的车辆也有一定的损失。受害人将李某和张某一并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最终法院以李某没有实际支配车辆和从该车获得利益为由,驳回了对名义车主李某的起诉,判决张某赔偿。张某认为保险公司应向自己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以及车辆本身的损失,向法院起诉,法院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根据最高法院批复,“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所以,法院判决由实际车主张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是正确的。
根据《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规定,被保险车辆发生买卖,必须通知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并对保单进行批注。张某从李某处购买车辆后,未通知保险公司,因此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张某的损失符合法律规定。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今年10月1日之后的保险合同发生类似情况,原则上保险公司应该赔偿。新《保险法》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被保险人或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接到通知后,因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可以增加保费或解除合同;没有履行通知义务,因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因此业内人士提醒,即使在新保险法实施情况下,二手车交易后,新车主也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以防危险系数增加,保险公司拒赔,或是原车主在新车主不知情条件下,将原车险退保,而致使裸车出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