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法》10月1日实施
亮点一旧保单有望适用新法
新规:新《保险法》共修改了原《保险法》中的33个条文,另外增加了6个条文,使《保险法》从原来的152条增加到158条。辽宁保监局相关负责人说,与旧版相比,新《保险法》在规则完善和制度设计上更加注重对广大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利益的保护。
解读:许多读者咨询,新《保险法》实施后,旧保单客户能否适用新法呢?保监会法规部负责人杨华柏说,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新法实施后,对新法实施之前的行为不得适用新法,只能沿用旧法。不过,针对长期寿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保监会将与相关部门协调,旧保单有望适用新法。
亮点二新增不可
抗辩规则
新规:新《保险法》借鉴了英美法条,增设了不可抗辩规则。
解读:沈城某保险公司营销部陈经理说,该条款对于保户意义重大。曾经有个案例,客户在接到保险公司电话营销后,故意隐瞒患癌症的经历,投保了健康险,结果两年后出险身故,其家人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保险公司派出专人到保户所在地的医院调查,结果发现他投保前有多次治病经历。由于客户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依法拒绝赔付。
这种情况在新《保险法》实施后,保险公司要赔付,因为合同成立已经满两年,“保险公司不得再以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解除合同”。
亮点三限期理赔
不再难
新规:新《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做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第二十四条规定,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解读:沈城某保险公司理赔部负责人马经理说,各家保险公司在理赔时间方面的规定不一致,没有具体的时间限制。客户理赔时可能因为一些小毛病而被延误。新《保险法》实施后,保险公司必须一次性告知投保人需要哪些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出赔偿。如果超出规定期限,保户可以依法向监管部门投诉。
亮点四特殊情况
也能获赔
新规:新《保险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此外,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被保险人死亡在后。
解读:中国保监会法规部主任杨华柏指出,根据新的保险法,如果受益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实施非法行为的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但保险人同样承担保险责任,保险金赔偿将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由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继承。
亮点五财产转让
保险合同仍有效
新规:新《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解读:都邦保险辽宁分公司刘经理说,新《保险法》明确规定受让人享有保险权益,只要原被保险人尽通知义务,转让后的保险标的保险公司依然承担责任,可以大大节省保险公司成本,被保险人也省去不少麻烦。
亮点六合同“格式
条款”要提示
新规:新《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解读:由于保险合同多为格式条款,客户没有仔细阅读,有些保险代理人故意宣传保险产品好的一面,而将免责条款一笔带过,误导许多保户,出险后产生许多纠纷。新《保险法》要求保险人对合同应当履行全部说明义务,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免除其责任的条款应做出提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