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修订将严管股东滥权

2009年02月26日 09:00   来源:东方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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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一些保险公司股东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危及公司偿付能力的情况,《保险法(修订草案)》(下称草案)增加新条款,赋予保监会处置问题股东的权力。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25日对草案进行三审。

    全国人大法律委、财经委会同国务院法制办、保监会研究后,在草案中增加了几项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解除合同,应将余下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合同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以保障投保人的知情权;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列举了对上述情况可以采取的十项措施,其中第五项措施为限制资金运用的形式、比例。
    新增规定中,尤为引人注目的一条是:保险公司的股东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危及公司偿付能力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在按照要求改正前,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限制其股东权利;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转让所持保险公司股权。


    可查资料显示,新华人寿原董事长关国亮在长达八年间,与一些“问题股东”形成强大的阵营控制了董事会;并擅用新华人寿资金累计约130亿元,被免职时尚有26亿元未归还,加剧新华人寿偿付能力不足。这些资金或被拆借给形形色色的利益伙伴入股及控制新华人寿,或用于大规模违规投资或拆借。2007年5月,新华人寿成为保险业动用保险保障基金进行处置的第一案例,至今保险保障基金仍未退出。
(责任编辑:张元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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