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9年2月1日起,全国将正式实施“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机制”:对于双方都有责任且损失不超过2000元的交通事故,车主可到自己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
保监会昨日发布通知,《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办法》(下称《办法》)将于2月1日起正式实施。 所谓“互碰自赔”,简单说就是当有交强险机动车之间发生轻微互碰的交通事故时,只要不超2000元车损、不涉及人伤和车外财产损失且各方都有责任并同意采取“互碰自赔”的,各方车主可以直接到自己的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无须再到对方的保险公司往返奔波。
《办法》明确,对于按照“互碰自赔”机制处理后,最终定损金额略超过交强险有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的,各保险公司应本着方便被保险人的原则,给予灵活处理。具体标准由各地确定。
据悉,被保险机动车在异地出险,也适用“互碰自赔”方式;但“一方全责、一方无责”的情况不适用“互碰自赔”方式。
之前,上海市已于2007年1月1日起试行强制保险“互碰自赔”的理赔方式,本次全国推广,方便了上海车主的异地赔偿。
此次推广的“互碰自赔”仅限交强险。中国保监会官员称,对于商业车险投保率较高的地区,鼓励试点扩大“互碰自赔”的适用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