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应成为抗击灾害的重要力量

2008年11月17日 16:34   来源:中国经济周刊   廉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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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我国接连遭受了冰冻雨雪天气与四川汶川特大地震两次严重的自然灾害。不仅带来了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也暴露了我国目前在自然灾害补偿体系中保险功能的严重缺位。一旦保险业化解自然灾害风险的能力不济,每一次重大自然灾害都有可能成为影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沉重枷锁”。

    自然灾害给保险业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2008年新春伊始,我国南方就遭遇了50年不遇的大面积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全国有21个省区市不同程度受灾;3月,海南遭遇1号台风袭击;5月12日,四川汶川发生里氏8.0级地震,43个县镇被夷为平地,成都、重庆多处建筑物垮塌或受损,受灾人口超过1000万,经济损失将达到3000亿。这时,保险公司会部分或全部地,为灾区民众提供了直接或间接的经济补偿。

    而保险作为防范自然灾害一种积极有效的经济补偿手段,各国都在研究如何使保险业在灾害补偿体系中扮演更重要的角色。西方国家在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时,构建的补偿体系分为三部分:首先是保险理赔,其次是国家救助,最后是社会救济。许多发达国家保险理赔占灾害直接损失的比例高达50%,一般发达国家也可以达到30%。

    相比之下,目前我国的保险理赔占灾害直接损失的比例是非常小的。2005年6月,湖南洪灾直接经济损失超过20亿,保险赔款只有300万左右;2008年,南方雪灾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500亿,保险赔款也只有33亿左右,换算平均占比为2%上下,这与许多发展中国家的水平也相去甚远。

    在我国灾害补偿体系中,政府冲在了最前面,其次是保险和社会募集善款。有时候,社会救助的作用甚至超过了保险公司,如汶川特大地震,社会各界捐款捐物超过400亿,大大超过保险理赔预估金额。

    目前,我国的保险业覆盖的深度和密度还都很低,以至于在重大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中,只有一小部分损失得到保险补偿。由此可见,我国自然灾害补偿体系中,保险公司的角色分量过低,作用十分有限,未充分发挥“社会稳定器”的作用。

    而随着保险业自身存在的需求潜力和人们风险保障意识的提升,无疑将成为保险业发展的重要动力。另外,在全球气候变暖和地质运动恢复活跃的大背景下,极端恶劣天气和地质灾害的发生频率和强度都有可能加大的情况下,严峻的自然灾害形势,在某种程度也可能为保险业的发展带来了机遇。

    保险业应如何面对自然灾害

    1、重视自然灾害风险研究

    保险公司要重视研究自然风险,面对自然风险“不能拍脑袋”,要从分析我国自然灾害的特点、规律、自然灾害风险的时空分布和发展趋势入手,结合各地区灾害风险程度,制定合理的分区费率。充分了解与评估各地区的应急管理体系和日常防灾宣传工作对灾害发生时的影响,在提高防损减灾中获取保险效益。

    同时,还要研究不同等级的灾害侵袭下的各类受灾体和损失程度,结合灾害风险程度研究,对受灾体进行损失预评估,并制定受灾体损毁标准,进行损失科学评估和理赔。建立灾害风险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与地震局、气象局等权威机构建立资源共享机制,通过比对数据和分析既往事件,来改进以后的工作。

    2、加强推动保险普及的工作

    如何引导民众利用保险对自己未来不确定风险预先进行防范,是保险工作者的又一项重点工作。我认为做好这项工作要从以下几点出发:一是做好宣传工作,特别是将遇到的灾害时,要与保险理赔的事例结合起来进行宣传,突出保险对于迅速恢复生产所起的积极作用;二是培养高素质的销售人员,销售人员的形象往往直接代表保险行业的形象;三是设计适合中国老百姓的产品,目前我们的大多数产品还是沿用国外很久以前的产品,中国人的思想观念与外国人有许多不同,各地的实际需求也不同,保险产品设计必须对路。

    3、积极探寻适合我国国情的巨灾风险补偿体系

    巨灾风险作为一种特殊的风险,是风险管理研究和精算研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目前世界上主要的灾害多发国家和地区,都已基本形成了一套较为成熟的运作模式。国际上比较完善的巨灾风险补偿机制通常包括7个主体,即区域灾民、地方政府、商业保险公司、再保险、证券市场与国际再保险市场,最后是中央财政救助。我们可以通过研究适合我国的分担主体搭配来分散巨灾风险。不管是通过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政府兜底的法国式搭配,还是辅助以发行巨灾债券、扩大巨灾保险承保风险能力和范围的日本模式,我们都可以充分地去研究。在其它国家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探索更优的方案,少走弯路。

    同时,我们还必须立足于中国国情,我国民众的经济承受能力参差不齐,而且依靠政府的思想比较严重,因而需要政府的先期投入。可以尝试建立专项巨灾风险保障基金,各家保险公司可将所承保的巨灾业务保费收入除去自留部分,全部纳入巨灾保险基金;相应地,各级地方政府也应按照一定的比例和规则,提取部分财政资金来充实该基金。另外,国家对巨灾保险基金给予财政补贴,并指定专门机构对基金进严格地集中管理;并采用渐进的方式,吸收社会机构参与,逐步建立完备的灾害补偿体系。

    政府应搭建风险转移或分散的有效平台

    保险业本身在抗击自然灾害时有自己的独到优势,即便是在巨灾面前,通过合理的精算,保险、再保险与金融市场的联动,就能够合理有效地分散和转移风险,促成社会形成合力,共同抵御灾害的侵袭,是风险转移或分散的有效平台。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就是政府从第一承担者转变为风险的最后承担者,使保险业有成为风险的第一承担者的可能。但是这种转换不能有保险业自主完成,必须通过制定规则和制度来实现。

    我们知道美国是洪水、飓风较多的国家,为应对自然灾害,1968 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全国洪水保险法》。此后,美国又通过了《洪水灾害防御法》。该法规定与洪水有关的地震、塌方、地陷、地表移动等都属保险赔偿范围,还将联邦洪水保险基金由40 亿增加到100 亿美元。法律制度的建立极大地推动了这一保险产品的推广。目前,美国洪水保险已覆盖全国两万多个可能形成的洪泛区,约有260 万人持有洪水保险单,投保率高达90%。立法推动使美国40年前就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巨灾风险化解体系。

    因此,制度的建立是巨灾保险发展的前提。政府首先应通过明确的责任义务,进行国家行政干预,强力推动保险的有效覆盖。不但可以有效地调动全社会的力量投入巨灾风险分摊平台的建设,同时也为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巨灾风险保障制度提供依据,从而有效地集全社会的力量分担我国面临的巨灾风险。

    此外,政府还应当主动地通过购买巨灾保险来转嫁面临的巨灾风险,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展巨灾保险。如提供巨灾保险的税收优惠,对保险公司承担的巨灾损失进行最高额度的保护,成为保险公司的终极保险人。政府对于巨灾保险的赔付进行“兜底”,可以增强保险公司投入巨灾保险的信心和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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