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监管开炮 大地保险5省市非车险业务被叫停

2008年07月04日 07:52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孟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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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知情人士向记者透露,由于偿付能力不足,保监会向大地财产保险公司下达了一纸“监管函”,暂停其上海、江苏、浙江、江西等5个省、市的非车险业务。

  大地财险解决偿付能力不足的问题,曾因去年其母公司中国再保险(集团)获得中央汇金公司注资而获得转机,母公司随后启动了对大地财险公司的增资行动,但眼下由于价格分歧,大地财险的增资陷入僵局。偿付缺口未补之际,大地财险公司又出现低价竞争的市场行为,保监会无奈之下,只能拿出惩罚性措施来施加压力。

  大地财险内部人士称,这几乎是公司业务最好的5个省市,而非车险业务在大地财险业务中占到三成,监管部门的行动无疑给公司带来很大的压力,是有约束力的。

  而对于保监会来说,多管齐下,以敦促少数保险公司解决偿付能力不足的问题,已成为今年的监管重心之一。

  增资僵局

  公开资料显示,大地财险成立于2003年,总部设在上海。2006年末注册资本金达到17.2亿元,中再集团持有大地财险股份从60%提高至近70%。

  由于大地财险的偿付能力不足,中再集团在2007年获得来自汇金公司高达40亿美元的注资后,针对大地财险的增资就提上议事日程。有两个版本,一是计划增资10亿美元,另一种说法是3亿美元。

  不过时至今日,大地财险的增资仍然毫无突破。

  据知情人士透露,其中的主因是,一些中小股东希望借大股东增资之机退出大地财险,但其要价太高,双方因此形成僵局。

  据大地财险网站披露,其大小股东共十家,除中再集团外,还有亚洲联合企业公司、香港亚洲保险公司、泰国盘古大众保险公司、印度尼西亚中亚保险公司、新鸿基地产保险公司5家外资公司和大唐国际发电公司、宁波市电力开发公司、深圳健康元药业集团公司和北京松联创新科技发展公司4家中资企业。不过这些股东中,除中再集团和宁波电力外,其余股东持股比例均在10%以下。

  一位来自大地财险股东方人士告诉记者,一些小股东不愿提供更多资金用于增资,也不愿意大股东单独注资稀释股权,因此希望退出,他们开出的价格从两三元到五六元不等。

  该人士续称,由于国资委对其所辖企业有突出主业的要求,因此大唐国际计划退出,其要价5元/股。而新鸿基保险母公司——香港最大的地产企业新鸿基地产集团,深陷家族纠纷之中,新鸿基保险亦有退出之意。另外,作为第二大股东的宁波电力,也萌生退意,要价同样在每股5元以上。

  前述股东方人士告诉记者,2003年前后,社会资本对于投资保险业非常看好,行业处于发展初期的高成长性和长期稳定现金流都是非常好的投资标的。但几年下来,他们的看法有了不同程度的转变,前期的高投入、低回报甚至零回报,使他们失去了原有的热情。

  此外,大地财险设立之初曾计划单独上市,目前看来,会作为中再集团资产的一部分并入集团整体上市计划,这一变动将削减中小股东的获利。

   监管红线

  2007年,在“即将获得增资”的政策指引下,大地财险开始大张旗鼓的做业务。

  据保监会的相关统计,2006年全年,大地财险录得保费收入63.28亿,2007年全年原保保费收入为100.28亿元,刚好满足公司于年初制定的100亿保费规模的发展目标,较2006年猛增接近60%。

  一家财险公司的高管分析认为,业务快速增长的同时带来的一些不规范竞争行为,是大地财险被罚的导火线。据他透露,大地财险在一些省份承保大型项目险时,给出了较低的费率。

  另据前述知情人士证实,不久前,大地财险江西分公司因为在一项大型项目承保中的违规行为,遭到了监管机构的处罚。

  近年来,保险公司在承保大型项目上竞相降价,不计成本的恶性竞争,费率甚至低到万分之几,而地震附加险的费率甚至低到万分之一、万分之二,这是保监会明令禁止的“红线”,该人士续称。

  由于费率过低,承保几乎无利可图,因此大部分公司不再对此进行分保,使得大量风险自留,增大自身经营风险的同时,也占用了大量资本金,偿付能力也会因此出现不足,成为一个恶性循环。该高管称。

  正由于此,2007年以来,保监会明显加大对财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力度,出台了一系列文件。

  最突出的是6月底,针对个别财险公司业务增长过快,导致阶段性偿付能力不达标的情况,保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偿付能力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目前偿付能力不达标的财险公司,通过增资扩股或采取加大分保等措施化解风险。

  保监会还要求偿付能力不达标的公司应停止设立分支机构,并加强对现有机构的管理;合理控制业务规模和发展速度,切实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营效益等。

  11月底,保监会发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定》,向各派出机构、保险公司以及资产管理公司广泛征求意见。

  今年6月30日,保监会召开主席办公会,原则通过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草案)》,草案旨在建立完整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完善偿付能力监管的具体制度,初步建立以风险为基础的动态偿付能力监管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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