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业"变法"声声急

2008年11月08日 07:06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余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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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是《证券投资基金法》颁布5周年。5年来,基金法为国内公募基金的快速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可以说,没有基金法规定的信托制度,只有短短10年历史的公募基金不可能赢得那么多个人和机构投资者的信任,基金业在过去两年的大牛市中资产管理规模也不会出现如此迅猛的增长。然而,正所谓“世易时移,变法宜矣。”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和中国基金业的成长,基金法越来越显现出一些不完善的地方,亟待进一步修改,以适应行业创新与发展的需要。

    今年三月份“两会”召开时,委员提出的第一号提案就是建议修改基金法。半年多时间过去了,基金法修改却仍在酝酿之中,其中的主要原因就是对一些问题存在比较大的争议。

    首先就是“基金”的定义是不是应该扩展到私募股权基金和产业基金。2003年颁布的基金法名称为《证券投资基金法》,主要约束对象局限于公募基金。然而,近两年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产业基金的发展风起云涌,已经成为构成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社会影响力也越来越大。是否应该把它们纳入到基金法的立法范畴以内,变《证券投资基金法》为更宽泛的《基金法》,还是为私募基金单立一个《私募基金法》,社会上还存在很大争议,也成为考验立法者智慧的一个难题。

    很多业内人士认为,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虽然都叫“基金”,但两者之间存在本质性的差别。募集对象的不同、投资范围和策略的差异等问题,都使得用一部法律将两者统一规范的难度很大。而且,如果以立法的方式将公募、私募基金纳入一个大的“基金”范畴,容易令不熟悉基金的普通投资者混淆两者的差别,让不法分子钻了空子。

    其次,目前的基金法更多的是约束基金公司的信托责任,对基金公司员工的约束不够。特别是在“老鼠仓”事件发生之后,相关基金的持有人在索赔时发现,对于基金经理利用基金资产为个人谋利的行为,基金法中并没有明文规定,给他们的维权行为造成不利影响。随着公募基金的快速发展,它与老百姓的关系也越来越密切,如何从立法的角度对基金公司员工的信托责任加以约束,也成为基金法修改中亟待完善的一项。

    另外,在近两年国内基金业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基金公司风险控制不严,给持有人造成损失的事件时有发生。基金公司与持有人之间是信托关系,基金公司必须对持有人委托的资产尽到相应的信托责任,在投资过程中进行完善的风险控制是基金公司不可推卸的责任,托管银行也应该尽到替持有人监督基金公司的责任。是否应该从立法的角度进一步加强基金公司的风险控制和托管银行的监督义务,同样成为本次基金法修改的重点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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