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启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
会议决定,自2011年7月1日起,启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今年试点范围覆盖全国60%的地区,明年基本实现全覆盖。据了解,此次试点将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这契合“十二五”社会保障体系大的原则。
会议指出,要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通过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筹集资金,与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均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另外,参保居民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政府对参保居民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
参保居民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由政府全额支付,每人每月不低于55元,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
会议决定,已年满60周岁、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居民,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秘书长唐钧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社会保险法》自7月1日起开始实施,因此在这天启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也是完善我国社保体系的重要举措。
此次常务会议认为,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作出的又一重大决策,标志着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对于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养老保险,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大意义。
据了解,“十二五”期间,社会保障将以“保基本、广覆盖”的标准,增强社会保障的公平性,并借此来校正收入和财富的初始分配状态。事实上,早在2009年,重庆市就已经启动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其坚持的原则、试点步骤、参保政策与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决定,如出一辙。
北京工商大学保险学系主任王绪瑾表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推出,有利于我国社会服务的均等化,意味着在已经实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后,我国社会养老保险的最后一个制度缺失将彻底弥补。
(责任编辑:林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