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业务档案保管100年不收费 将向电子档案过渡
2009年08月14日 16:27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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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14日从贯彻落实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启动会上获悉——社会保险业务档案保管不收费。
7月2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后,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有人质疑社会保险业务档案保管期限增加100年这一档次,是否意味着需要缴纳100年的社保档案管理费?
社保业务档案保管、查询均不收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负责人明确表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和保管社会保险业务档案不会向参保对象个人收取费用。同时在依法为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提供档案信息查询服务时也不会向单位或个人收取费用。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专业性文字材料、电子文档、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的历史记录。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属于业务经办管理工作范畴。从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分类按照“年度—业务环节”或“年度—险种—业务环节”的方法可以看到,《规定》所规范的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业务经办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材料,所以不会也不应该向参保对象收费。
该负责人在回答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为何要增加100年这一档次时谈到:社会保险业务档案是民生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涉及参保对象的基础信息、待遇领取核准材料等,这些信息和材料有的要伴随参保对象的一生,关系着参保对象权益的准确记录并最终影响其能否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切身利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实现对参保对象服务一生、保障一生,其基本条件就是要记录一生、跟踪一生。因此,对涉及参保对象的登记材料、个人账户管理材料等,要保管100年。有些材料还将永久保存。
将向电子档案过渡
针对在网络发达的时代社会保险业务档案保管为什么以纸质档案为主,而不将社会保险业务档案设置成电子档案时,该负责人介绍说: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同其他档案一样,由以纸质档案管理为主,进而发展为以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并存,最后实现以电子档案管理为主,是档案发展的一个必经过程。但由于我国信息化产业发展时间较短,社会保险业务档案过渡到电子文档保存还需要一个过程。
同时,考虑到国家对电子文档管理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规范,当发生法律纠纷时,电子文档还不能作为法律依据。因此,现阶段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管理以纸质保存为主、电子档案保存为辅。
该负责人表示,随着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建立完善和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伴随信息化进程的深入发展,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电子化管理是必然的发展方向。因此《规定》针对电子档案提出:国家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这样,给以后规范电子文档管理留有接口,也为以后发展电子档案奠定了基础。
《规定》出台保障档案安全
该负责人针对如何保证参保对象相关业务档案安全时谈到,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是支撑社会保险制度健康运行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规定》颁布之前,国家没有制定全国性的社会保险档案业务管理规定,各地在业务档案管理无法可依。《规定》的颁布实施必将有力推动社保档案管理走上规范化、标准化的轨道,为实现社会保险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重要的保障和支撑。
该负责人介绍说,《规定》从切实维护参保对象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就社保档案的管理职责、归档标准、保管期限等方面都明确作出了规定。为确保档案的安全,保障参保对象合法权益,《规定》明确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如果出现诸如不按规定归档、移交档案;伪造、篡改、隐匿、擅自销毁档案;玩忽职守,造成档案遗失、毁损;违规提供、抄录档案,泄漏用人单位或者个人信息等行为时,除将限期改正外,对直接负责的工作人员、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参保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该负责人介绍表示,管理是手段,服务才是目的。如果参保人员想要查询自己的社保档案,可以到当地社保大厅进行查询。为了方便参保对象查询,目前上海、天津、长春、江苏泰州、哈尔滨等地已经把纸质档案通过扫描等方式制作成电子文档,其他一些地区也在逐步完成电子文档的制作。
(责任编辑:林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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