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劳动能力鉴定新规:参保工伤险 鉴定费基金付

2009年03月06日 09:34   来源:新华网   霍铮 李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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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山西省物价局传出消息,为保证对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正常开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山西省实际,省物价局确定了山西省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相关规定自2009年4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二年。

    省、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事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对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可收取劳动能力鉴定费。职工因工负伤致残鉴定,参加工伤保险的,其费用由用人单位向所在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销,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应当参加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其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申请再次鉴定的,由申请方预交鉴定费,再次鉴定结论与初次鉴定结论一致的,鉴定费用由申请方承担,再次鉴定结论与初次鉴定结论不一致的,鉴定费用按照是否参加工伤保险不同情况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承担。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致残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其一,职工因工负伤致残劳动能力鉴定的,职工因工负伤致残申请市级劳动能力鉴定的,每人次400元。用人单位和个人对市级鉴定结论不服申请省级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的,每人次550元。职工因工死亡后对职工供养亲属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每人次350元。延长停工留薪期、安装配置辅助器具、工伤复发确认的,每人次100元;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致残劳动能力鉴定的,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致残申请市级劳动能力鉴定的,每人次350元。申请省级劳动能力鉴定的,每人次450元。

    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对病种体检项目内常规性检查,不得另外收费;确需开展病种体检项目外医学辅助检查,按照《山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有关规定执行。(太原日报)
(责任编辑:王慧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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