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转让 保险合同是否继续有效?
2009年03月05日 11:33
来源:中国经济网——《证券日报》
任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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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现实生活角度来看,保险标的的转让引起的保险合同是否有效的纠纷问题越来越多,本次《保险法(修订草案)》将此问题进行了较好的明确。
什么是保险标的的转让?
先说一下什么是保险标的的转让,以及涉及的保险合同是怎么回事?我们就举最常见的一种例子,也是大家最可能遇到的例子。比如,A有一辆私家车,且为该车在保险公司买了一份保险,在保单有效期内的某天,A在旧车市场将该车卖给了B,保单也一并随车交给了B。那么,本例中的车辆即为前面所述的“标的”,保单即为前面所述的“保险合同”。
《保险法(修订草案)》中所涉及该内容的为第三十五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未及时通知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保险人自接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调整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从上述条款来看,相比现行《保险法》中“第三十四条 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的规定是一个突破——保险标的转让时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按照现行《保险法》与传统规定,保险标的所有权转移后,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即不再享有保险利益,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亦无权主张保险金,保险合同实质无实际意义,故不存在被保险人权利、义务转让的问题。
在实际保险活动中,最为常见的“二手车辆买卖”产生的相关问题的解决方式为,在投保人同意的前提下,将保单加注批单的方式变更保险人或者经投保人申请,将保单做退保处理,保费返还投保人。上述实际操作方式,实质上与《保险法(修订草案)》的规定是较为一致的,但是在财产险或者小范围车险领域内,一定程度上存在既未退保亦未转让被保险人权利、义务的情况,违反了公平原则。修订草案对该问题进行突破性规定后,如果原被保险人没有明确保险权利义务不承继,则应当然视为承继。从而,比较好的保护了受让人的利益,平衡了受让人和保险人之间的利益。
此项《保险法(修订草案)》突破性规定确实是保护了受让人的利益,但是,我们一定注意,本次修订的内容在大力提高对普通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权益外,另一方面亦使保险合同的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更加明确。还以本条规定为例,《保险法(修订草案)》明确了标的受让人对被保险人权益的受让权利的同时,亦明确指出“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未及时通知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也就是说,如果本文开头中的B虽然拿到了车辆的保险合同,如果不及时到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如果发生的保险事故时与A使用该车时相比,风险程度增加了,则保险公司可以按照此条规定拒绝赔偿。所以,广大客户知法并依法办事才能充分得到法律赋予我们的权益。
(责任编辑:王慧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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