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财险金华分公司赢保险纠纷案

2009年03月04日 10:56   来源:金融时报   章周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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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6月13日,王某驾驶摩托车与姚某驾驶的大中型拖拉机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及摩托车乘客受伤、两车车损的交通事故。经认定,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姚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乘客无责任。

    在原审中,原告王某要求姚某及人保财险金华市分公司承担相关费用中的40%及精神抚慰金5000元,合计人民币41849.47元。人保财险金华市分公司辩称,根据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被告姚某持C1驾驶证不能驾驶大中型拖拉机,因此,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认定,被告姚某持C1驾驶证驾驶大中型拖拉机,属于证照不符,应认定为无有效驾驶资格,而且双方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无有效驾驶证肇事,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故人保财险金华市分公司对本事故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浙江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最终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海金融报)
(责任编辑:王慧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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