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政策所该有的有效性角度,对社会民意作出相应的反馈,不但是民主决策所不可或缺,而且也理应是衡量民主决策的一把标尺 。
在哪儿就业就在哪儿参保,养老保险关系有望随着职工本人跨省市转移;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2%,个人最低比例降至4%。日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并从即日起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对此,应该说这次国家社会保障部门所发布的上述两个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并就此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举措,无疑是一个既有利于城乡社会走向基本公平,同时也符合行政决策的社会民主要求。然在充分给予肯定之时,笔者期待这个养老新政能在征求意见之后,还应对社会民意作出一个相应反馈。 首先以民主决策角度讲,众所周知,一段时期来,国家相关行政部门在决策,特别是在一些与社会公共与民生利益密切有关的行政决策时,已经越来越多地采取了事先公开征求社会民意的办法,可以说这种民主立法与民主行政决策的举措,无疑应当充分予以肯定。然与此同时想指出的是,对此不难发现,不论是在早前有关的《物权法》、《劳动合同法》以及不久前的医改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程序中,虽然社会公众表示出了极大的参与热情,也提出了不少意见。可让人觉得十分遗憾的是,在事后却不见相关部门对民众所提意见作出本该有的反馈。因为公众自然而然地想了解的是:相关部门是如何吸收相关民意的,最后的法律法规与行政决策的形成与公众的参与又有多大关系?可以说,对这些程序问题的处理与公开,不仅影响社会公众对日后行政决策的参与热情,并且对民主决策本身的社会认同也有着密切关系。所以就此以进步意义上说,在这次的养老新政公开征求意见之后,相关责任部门应该就此向社会公开作出解答,以避免征求社会意见之后的“泥牛入海”现象再次出现。
还有以行政政策有效性讲,就此应当看到的是,任何一种行政决策,只有当其经过了充分民主公开、民主参与及民主决策程序之后,其所应有的社会公共性质才能从中得到公众的信服和认同,由此相应的政策效果因此也能在具体实施中得到最大程度的落实。而与此相反,一个不经民主程序、或不能与很少得到社会认同与信服的行政与公共决策,实施的结果就肯定因为有社会的不认同、不信服而被大大打上折扣。因而就此而言,以政策所该有的有效性角度,对社会民意作出相应的反馈,不但是民主决策所不可或缺,而且也理应是衡量民主决策的一把标尺。想这同样也无疑是社会公众对这次养老新政的民主进步的具体期待。
当然,结果究竟如何,社会也将拭目以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