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就业职工如何"异地养老"?
2009年02月09日 10:22
来源:广州日报
唐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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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部2月5日向社会公布并征求意见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一项专门对“转移接续”问题作出具体规定的部门规章。从目前媒体上反映出来的公众意见看,有的叫好,有的摇头——前者能将其称作“一次户籍‘革命’”,后者则直指其“与社保法相矛盾”——反差之大,令人咋舌。
应该说,这项法规可能会给跨省流动就业的城市企业职工带来一些利好消息:首先,以往在讨论与流动就业相关的问题时,被关注的总是农民工,而有城镇户口的流动就业者的社会保险权利,尤其是养老保险权利,很久以来都被搁置在一个被人遗忘的角落。其次,一部分在流出城市缴纳过养老保险费的职工,到流入城市工作后,关于他们应不应该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在政策上是非常模糊的。就是他们想缴纳,也不知道是应该在原工作地(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交还是在现工作地交。《办法》的出台应该是以解决这些问题为目标的。
其实,根据以往的相关法规的规定,一个企业职工,不管他有无户口,在一地工作并满足累计缴纳15年社会保险费的要求,他就应该可以在当地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当然,现在不少城市对此都加上了一些附加条件。譬如必须持续交到规定的退休年龄才能领取,譬如将“累计缴费”偷换成“连续交费”,等等。这些做法并没有法律依据。而《办法》给了流动就业人员一个“十年期限”。
《办法》实际上规定了跨省流动人员将来可以在哪里领养老金。有人认为:“一个人在北京、上海这样的中心城市工作,即便户口不在那里,只要参保满10年就可以在当地领取基本养老金。”这样的理解只对了一半。《办法》中对此还有一些明确的限制,譬如,男50岁、女40岁以上的就不行。另外,还有一些条件,《办法》中没有明说,但是很关键。譬如,在北京、上海这样的中心城市工作并缴费的时间必须符合“最后的”要求。曾经在北京、上海工作过10年,但后来又到另外一个地方工作10年,那就不行了,只能在后来工作过10年的这个地方退休并按那里的标准领取养老金了。一个跨省流动的企业职工,能够在上海、北京持续工作到退休的能有几个?
从实际情况看,北京、上海的生活水平较高,流动就业人员的养老金水平又会较低(转移时损失了一部分),加上医疗保险还不知是否能够配套,所以大多数的外来人口会选择回家养老。拿着北京、上海相对较高的养老金(但是比有户口的退休人员还是要少许多),到生活水平较低的家乡养老,这恐怕是比较明智的选择。但是,这样一来,养老金要月月由北京、上海往养老居住地汇,这就是现在也有的“异地养老”模式,其中的苦处也是很明显的。最起码每个月退休人员要证明自己还活着,就很让人有失尊严。
如果非想在北京、上海领取养老金(一般来说相对水平可能会高一些),恐怕就得充分利用《办法》给出的政策空间:首先你要在自己最能发挥潜能的时间进入北京、上海(好找工作),而且一定要在那里工作并缴纳养老保险费满10年。如果其间你遭遇失业,就一定要设法补足。然后,一直到退休。如果你到其他地方打工,时间不能超过10年。哪怕是那份工作再适合你,工资和福利待遇再好,你到时候也只好放弃。
如果政策大环境不变,你又能坚持不懈地做到以上几点,祝贺你,可以成功地在北京、上海领取养老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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