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异地缴10年可就地退休

2009年02月06日 13:37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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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公布的《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规定了在城镇就业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应当参加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2%,比目前规定的平均缴费比例低了8个百分点;个人缴费比例为4%至8%,取消了8%的硬性要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养老保险关系将随着职工本人跨省市转移。    

    农民工、城镇职工为何不制定统一办法?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负责人介绍,两个办法所针对的人群及其流动特点有不同点。第一,城镇职工一般是在城市之间转移就业,最后在城市养老;而农民工除了在城市之间转移外,还在城乡之间流动就业,其中一部分要返乡养老。第二,职工跨地区转移就业一般有确定的目标地;而农民工在离开一个就业城市时往往没有明确的下一个就业目标地,因而中断参保的情况较为普遍。

    农民工养老

    参保满15年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农民工将可按月领到养老金。缴费满15年以上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不满15年、但参加了“新农保”的,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其家乡的“新农保”制度,享受“新农保”待遇;没参加“新农保”的,比照城镇同类人员,一次性支付其个人账户养老金。

    凭缴费凭证异地接续养老险

    针对农民工就业流动性强的特点,《办法》明确了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政策:农民工离开就业城市时,可领取参保缴费凭证,证明他在本地参保的时间和累计缴费情况;另一方面暂时封存其权益记录和个人账户。农民工回到原就业城市就业并继续参保的,其权益记录和个人账户自然解封,养老保险权益得以延续;到其他城市就业并继续参保的,只要向新就业地出示参保缴费凭证,就可以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其养老保险权益累计计算;如未能继续参保的,其权益记录和个人账户一直封存,直到其继续参保或到退休年龄,已经参保缴费的权益不受损失。采取以上措施后,农民工离开就业城市、中断参保缴费的,原则上不再办理“退保”。

    农民工将有社会保障号码

    养老保险司负责人表示,为使农民工的累计权益看得见、摸得着,将尽早建立全国查询系统。今后全部参保人员人人都有社会保障卡,个人身份证号码作为其本人全国通用、终身不变的社会保障号码,加上密码,在全国各个社保经办机构都能随时查询。

    城镇职工养老缴费满10年可享当地养老待遇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在哪里就业就在哪里参保缴费;养老保险关系将随着职工本人跨省市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但累计实际缴费满10年,可在该地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当地养老保险待遇。

    据悉,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除将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转移外,再按本人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转移统筹资金。统筹基金的转移量,确定为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的12%左右。参保人员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其流动前后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参保人员未达到退休年龄,除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外,不得提前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

    最后参保地缴费10年可当地退休

    《办法》明确,首先依据参保劳动者户籍所在地办理退休手续;当户籍地与参保地不一致时,如果在最后参保地参保满10年(含本地的视同缴费年限,不含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年限),即在最后参保地办理退休手续,核发基本养老金;如在最后参保地参保不满10年,依次向前推至满10年的参保地办理退休手续;如在各地参保都不满10年,则在户籍所在地办理退休手续。      

    以一35岁从广州跳槽去上海工作的男职工为例,办完养老保险转接手续,继续缴费至60岁退休,在上海缴费满25年,即可在上海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当地核发的基本养老金。如其在55岁时又跳槽来京工作,退休时在京缴费不满10年,则还应回上海办理退休手续,不能享受北京的养老金待遇。    

    大龄职工转移要办临时缴费账户

    对于年满50周岁的男性和年满40周岁的女性跨地区转移就业,由于按现行退休年龄规定,一般已不可能再在新参保地连续缴费满10年并在该地办理退休手续,因此规定对其在新就业地建立“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便于其继续参保缴费;待其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将临时账户中的缴费全部转移到原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或办理退休手续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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