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基金买卖股票所得不征税

2008年12月10日 11:01   来源:证券日报   朱宝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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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日发布《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36号)称,社保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通知指出,对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证券投资基金红利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产业投资基金收益、信托投资收益等其他投资收入,均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不过,通知同时说明,对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社保基金托管人从事社保基金管理活动取得的收入,要依照税法的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该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宏源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房四海昨日对此认为:“这体现了政府救市的决心。”另一位券商分析师就此接受记者采访时则表示,鉴于社保基金对于市场的高敏感度,此次释放的信号可以理解为对股市的利好,投资者应给予高度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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