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释疑"零现金"制度

2008年11月24日 09:13   来源:新华网   毛晓梅、王文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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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国保监会近日发布的《关于加强人身保险收付费相关环节风险管理的通知》,自明年3月1日起,人身保险收付费将全面推行“零现金”制度,营销员代收保费现金单次将不得超过1000元。

  20日,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有关负责人就“零现金”制度出台的背景、现实意义及主要内容等问题接受了记者采访。

  制度上为保险公司账务安全设置“防火墙”

  记者:这些年来寿险行业发展迅速。一些地区也发生了营销员诈骗、挪用投保人保费等案件,由营销员经手现金是否为其中一个关键的风险隐患?

  答:自保险行业引入营销体制以来,部分保户的保险费、退保金和保险金通过保险营销员经手办理。由于个别保险公司对保险营销员经手现金管理不严,存在一定漏洞,因此迫切需要加强收付费相关环节风险管理,从制度上堵住漏洞。

  《通知》是监管机关基于风险监管理念而采取的一项制度化、标准化监管方式。通过在行业内大力推行安全、便捷的收付费方式,对于确保消费者在投保、退保、索赔环节的资金安全、强化保险公司收付费环节资金风险管理、维护行业形象、提升行业声誉都有十分重要的积极意义。

  营销员代收现金单次不得超千元

  记者:这次出台的《通知》核心内容是什么?

  答:《通知》核心是对现金收付费方式、非现金收付费方式适用的具体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辅助以单证、印章、信息化管理和内部审计检查监督等配套措施,具体包括加强收付费管理、加强保险单证管理、加强印章管理、加强信息化管理、加强内部监督五个方面的内容。

  《通知》规定,人身保险收付费可以分为现金收付费和非现金收付费两种方式。现金收付费主要限定在以下情况:一是在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的营业场所内收付费;二是对于保险公司员工、保险营销员上门向投保人收取保费的,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1000元。

  在其他情况下,人身保险公司均应当采用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收付费方式。

  试点已积累了较为成熟的监管经验

  记者:目前已有很多保险公司在部分地区推行“零现金”工程,能介绍这些先行试点的情况吗?

  答:2007年下半年,湖南、辽宁、厦门等一些保监局先后下发了规范性文件,在辖区内大力推行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收付费方式,取得了明显成效,得到了消费者、保险公司、监管机关和当地政府的一致认同,积累了较为成熟的监管经验。目前湖南人身保险收付费银行转账率已经达到90%以上。

  提醒消费者:交完保费记得索要正式收据或发票

  记者:在收付费过程中,应提醒消费者注意哪些问题?

  答:消费者与保险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最好是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如果采用现金方式交易的,消费者最好本人到保险公司营业网点的柜台办理。对于保险公司员工、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从业人员上门向投保人收取保费的,要注意查验对方的证件、核实对方的身份,注意现金金额不要超过1000元,并要及时向对方索取正式的收据或发票,必要时可以拨打保险公司统一客服电话或到保险公司营业网点查询有关资金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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