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颁布实施
2008年09月17日 06:29
来源:新华网
毛晓梅 王文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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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16日获悉,中国保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三部门已于9月11日联合发布实施新的《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从而进一步为我国按照市场原则建立保险市场的退出机制和更有效地保护被保险人利益提供了制度和物质上的保障。
所谓保险保障基金,是指按照保险法的要求由保险公司缴纳形成,按照集中管理、统筹使用的原则,在保险公司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等情形下,用于救助保单持有人、保单受让公司或者处置保险业风险的行业互助性质的法定基金。
我国于2005年开始建立起了较为规范的保险保障基金制度,境内中外资保险公司均按季缴纳保险保障基金,由保监会集中管理和统筹使用,保险保障基金理事会则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实施监督,目前基金已累积逾100亿元人民币。
为了进一步完善保险保障基金制度,此次三部门出台的新《办法》较之2004年发布的原《办法》,在保险保障基金管理体制、缴纳基数、缴纳范围、比例及投资渠道等多个方面进行了修订完善。
新《办法》明确了保险保障基金实行公司化管理,规定成立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原《办法》规定的保险保障基金理事会自行终止不再履行相关职责。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目前已在京挂牌,其性质为国有独资公司,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
新《办法》参照国际惯例调整了基金缴纳基数,即:以毛保费收入作为保险保障基金的缴纳基数,保费分入业务和专业再保险公司均不再缴纳保险保障基金。这一调整更好地体现了保险保障基金救助的对象是保单持有人、而非保险公司的基本原则。
新《办法》适当调整了基金缴纳范围和比例,体现了科学发展要求。近年来国内政策性保险业务取得了长足发展,但各级财政的参与形式不一,为此,《办法》明确将由国务院确定的国家财政承担最终风险的政策性业务排除在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范围之外,除此之外的各类政策性保险均应缴纳保险保障基金;针对信托型的企业年金业务,《办法》明确保险公司从事企业年金管理业务不需缴纳保险保障基金;而针对近年来投资型保险业务规模快速增长、保险消费者不断增加的情况,《办法》将投资型财产保险、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等投资型非寿险业务纳入了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范围,并明确规定了缴纳比例。同时,考虑到保险保障基金积累已达到一定规模,为不增加保险企业负担,《办法》将非投资型财产保险、意外保险以及短期健康险的缴纳比例从1%下调至0.8%。寿险业务和长期健康险业务由于受到政策调整影响较小,其缴纳比例维持不变。
新《办法》还适当拓宽了保险保障基金的资金运用渠道,新增了中央银行票据、中央企业债券、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等投资渠道。资金运用渠道的放宽,在保证基金安全的前提下,有助于提高资金运用收益,增强保险保障基金的保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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