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止“以恶制恶”的“逆选择”
这一点也得到了保险业专家的认同。
“由于‘不可抗辩条款’的缺失,导致了保险人的‘逆选择’现象。”苗鸣宇对《中国经济周刊》说。
所谓保险人的“逆选择”现象是指:有的保险人在明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下,仍然收取保险费,保险事故不发生,则双方相安无事;保险事故一旦发生,保险人就以早已掌握的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事实为由,不赔保险金、不退保险费。此种被视为是“以恶制恶”的行业“潜规则”,一直饱受非议。
苗鸣宇认为,此次引入“不可抗辩条款”,其近期效果是限制保险人的拒赔行为,促进“理赔难”问题的解决;长远效果则是将遏止保险人的“逆选择”行为,进而促使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严格审核相关信息,最大限度地降低某些投保人不如实告知以获得保险保障的侥幸心理,真正地保证保险合同成为“最大诚信合同”。
对于保险公司来说,“不可抗辩条款”绝非仅是一张“罚单”。“从国际经验上看,‘不可抗辩条款’确立后,权利和义务对等,使国际保险业取得了快速、健康的发展。”李滨律师表示,“不可抗辩条款”产生的基础是:在发达国家保险业快速发展及保险市场主体大量增加的情况下,部分不诚信的保险公司为了自身的利益,在保险消费者发生保险事故时,滥用合同的解除权,拒不承担保险合同约定的合同义务,恶意的拒赔,侵犯保险消费者的合法的合同利益,导致全社会对保险业的信任度极大地降低。这种情况的出现,极大地阻碍和遏制了人们对于保险这种非渴求商品的需求,事实上也成为保险业发展的羁绊。
李滨律师建议,鉴于保险法的修改还需较长的时间才能完成,为了重拾保险业应有的商业信誉,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诚信的保险公司应首先在自己的合同条款中明确承诺适用“不可抗辩条款”。
资料:我国《保险法》的两次修订
我国现行的《保险法》于1995年颁布实施,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保险基本法。2002年10月,针对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对保险业的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保险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改。修改后的保险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2004年10月,中国保监会会同有关部门正式启动保险法第二次修改的准备工作,于2005年底形成了保险法修订草案建议稿,并上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今年8月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对《保险法》的第二次修订《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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