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学生的自理能力较差,一直以来,学校都是风险比较集中的地方之一。现阶段,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呈现出多样性、复杂性,对学校教育教学的影响严重。
学校教育中面临的学生意外伤害风险经常将学校推向民事责任的风头浪尖之上。
镜头一:12岁的小学生荣海洋放学后和13岁的荣波等人一起在附近的荣苗小学操场上玩,当荣波攀爬篮球架时,球架突然倒地,将站在球架下面的荣海洋当场砸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荣苗小学支付原告各项赔偿金3500元;被告荣波支付赔偿金1320元。
镜头二:2005年9月18日9时20分,新疆阿克苏兵团农一师教学楼楼梯护栏断裂,拥挤在楼梯上的学生摔落、踩踏。1名学生死亡,38人受伤,3名伤势严重。
镜头三:2002年11月6日晚,西北师范大学敦煌艺术学院16岁女大学生娜娜因不堪5位女同学的辱骂、殴打,从4楼跳下,造成创伤性气胸、肋骨骨折、颈椎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2004年1月15日,安宁区法院判决西北师范大学和其他5被告赔偿原告娜娜精神损失费4万元,医疗等其它费用22058.31元。
作为我国责任保险中一个传统险种,校方责任保险无疑是将校方依法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向保险公司进行转嫁的最有效的一个保险产品,不仅直接保障学校的教学经营稳定,同时也间接使学生在校期间的意外伤害得到了保障。
在上述这些案例中,学校作为校园的管理责任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校方责任险正是学校可以用来转移自身责任风险的保险产品。简单地说就是学校可以通过购买校方责任险,将本来应当由自己承担的赔偿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来赔偿,不仅有利于学校防范和妥善化解各类校园安全事故责任风险,解除学校、家长的后顾之忧;而且有利于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保障广大在校学生的权益;同时也可以避免或减少经济纠纷,维护校园和谐稳定,可谓是“一举三得”。
险种简释
校方责任保险是我国责任保险中一个传统险种。是指被保险人在其校内或由其统一组织并带领下的校外活动中,由于疏忽或过失造成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的责任保险。
适用范围
凡是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设立的普通教育机构或校外教育机构均可参加校(园)方责任保险,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中专、职高、技校、工读学校、特殊学校,以及少年宫、少年科技站等。
险种责任
校(园)方责任保险是在校学生在校园内或者在学校组织的校处活动(包括体育课、课外活动、春游、夏令营和各类社会实践活动等)中发生意外事故时,以学校对学生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赔偿责任的保险。
学校对学生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通常指:在学校活动中或由学校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过程中,因校(元)方疏忽或过失导致注册学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学校承担的全部或部分直接经济损失赔偿责任。
与学平险的区别——
一些学校在投保时往往存在一定的误区,认为学生已经购买了学平险,学校没有必要再购买校方责任险了。实际上,校方责任险与学平险还是有着本质区别的,其中最主要的区别是保险保障对象不同。校(园)方责任保险的保障的是在学生受到人身伤害时依法应当由校方承担的民事责任,被保险人是学校;而学平险保障的是学生人身意外伤害,被保险人是学生个人。
另外,学生投保学平险并不能转嫁学校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学生在获得学平险的赔偿后,仍可依照《民法通则》、《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学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学生投保了学平险,并不能转移学校应当承担的责任风险;只有在学校投保校(园)方责任保险的前提下,学校应承担的民事责任风险才能转移。
市场现状
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前联合签发《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决定将在全国各中小学校中推行由政府购买意外伤害,校方责任保险的制度。其中明确,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投保校方责任险所需费用,由学校公用经费中支出,每年每生不超过5元,但目前该险种的市场覆盖率并不高。
都邦保险提示:校园安全涉及到学生学习和生活方面的安全隐患呈现出多样性、复杂性。例如:食品因素、体育运动损伤、交通事故、溺水、火灾火险和近年出现的网络交友安全和毒品危害等。为了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保障广大在校学生的权益,学校应当学会运用保险管理风险和转嫁风险的保障机制和手段来转移风险,从而避免一旦出现大的校园事故对学校造成重大的不利影响,保障校园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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