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加强对保险公司高管人员责任追究制度

2008年07月17日 07:01   来源:人民日报   林吟昕 曲哲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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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业将全方位施压,尤其加强对保险公司高管人员的责任追究制度,以改进行业监管,防范经营风险。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在日前召开的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上表示,保险业已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但风险隐患也在不断增加,监管工作必须立足实际、提高实效。

    据悉,下一步保监会将以车险市场为抓手规范产险市场秩序,以整顿营销误导为切入点规范寿险市场秩序,严惩违法违规行为,对分支机构管控不力、甚至直接纵容分支机构违规经营的,要追究总公司高管人员的管理乃至法律责任。

    与此同时,要防范化解偿付能力不足、投资型业务发展过快、保险资产管理违规、公司治理不完善和内控不严等经营风险,对于改善偿付能力不积极、措施不力的公司,将限制其业务扩展、限制高管薪酬,相关负责人及管理人员“下课”。 

    吴定富表示,为整合监管资源、避免监管真空,强化保险监管的执行力,保监会已新设稽查委员会、偿付能力监管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教育培训委员会四个非常设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保险业综合性检查和违法违规案件立案查办,以及加强对干部和高管人员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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