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先生去年买了新车,然后去保险公司买保险。保险员告诉他说,如果以公司的名义买保险,价格会便宜些,以个人名义买,则价格高一些。文先生想了想,觉得以公司名义买保险也未尝不可,没什么损失,就以公司名义为自己的爱车买了保险。
没料到,自己的车子丢失之后,找到保险公司,保险公司问他,车子是私人的还是公司的,文先生想都没想,便回答是私人的。保险公司再三问他车子是否私人的车子,文先生还是回答确实是私人的车子。后来保险公司找出保险合同,清楚地告诉文先生,买保险的时候文先生写明了是公司用车,现在却口口声声说是自己的私人用车,这样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偿。
文先生一下子懵了。他没想到保险公司会这样“将他一军”。
案例2
家在马鞍山市的王伟(化名)早自2004年开始,就在某保险公司给2岁的爱女投保附加定期少儿重大疾病保险。去年12月,细心的爸爸王伟发现爱女身体不适,就及时带她到医院诊断,结果女儿得的是非常罕见的不排除卵巢性索间质肿瘤。后于今年1月做左卵巢肿瘤切除术。
王伟根据保单推算,这种情况可以得到约1万元赔款,可到了保险公司,却发现理赔很难。保险公司称,他们依据王伟提供的病理报告,请总公司专家鉴定,因报告中无法明确确认是否为恶性肿瘤,所以,专家判定为良性肿瘤,故做出拒绝赔付的决定。(《合肥晚报》2008年5月16日)评议近年来,我国保险行业快速发展,但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及行业自律、规范不够健全。某些保险公司或保险代理人缺乏相应的业务知识和职业道德素质,利用大多数消费者对保险领域的陌生,采取软磨、硬泡或蒙骗等方式推销保险,不如实或不客观地解释保险条款,使消费者在缴纳高额保费或出险后,不能获得预期的赔偿给付。其中一些保险代理人的某些业务行为,与现行的《保险法》、《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规定相悖,违反诚信原则,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部分业务人员在入保前积极主动,服务非常热情,可在签订合同后,就难以见人,不能及时正确地为消费者提供售后服务,让投保者产生一种上当受骗之感觉。
有的保险公司违反诚信原则,在理赔时设置种种障碍,使消费者难以顺利得到赔付;有的保险公司利用格式合同条款,任意剥夺消费者权利,规避经营者义务;有的保险合同中存在明显不合理的霸王条款。
就投保人而言,多数投保人缺乏对保险知识的了解,经熟人介绍和保险业务员的花言巧语推销,签订合同时草率轻信,对未理解的内容不予认真研究,为日后合同履行、出险理赔埋下隐患。近年来,由此引发的保险合同争议呈逐年增加之势,深受社会关注。
为此,有关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选购保险时要慎重小心,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要选择当地较规范的、信誉好的保险公司,必要时向工商管理部门等咨询。不能仅凭亲朋好友的介绍和业务员的宣传,要理性对待投保;二是消费者在入保时,一定要仔细、认真阅读保单的各项条款,不可轻信推销员的口头承诺;三是消费者要将自己的情况与所投险种进行认真对比,选择一种或几种合适险种,并如实履行诚实告知义务;四是当发生所投险种赔付情况时,要在出险后及时向投保公司告知;五是要保存好相关票据,在发生保险理赔纠纷时,提供有力依据。
(来源:上海金融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