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险预定利率或将松动

2008年06月30日 11:24   来源:东方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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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寿险预定利率通过少部分险种试点工作开始逐步松动,受固定利率变化影响,寿险费率有望尽快向市场化机制迈进。继6月20日天津试行补充养老险费率市场化之后,6月24日,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产品也加入试点行列,按规定可根据市场状况自行设定产品预定利率。

    某寿险公司产品开发部人士告诉理财一周记者,由于预定利率是计算费率的因素之一,因此2.5%的预定利率上限使得寿险公司产品费率在大多数情况下都不能有很大变化,“如果没有这个预定利率的上限,产品定价就可以更灵活,这无论是对保险公司来说还是对客户来说都是好事。”她表示,行业内、尤其是中小型险企都在期待费率市场化能够尽快得以实施,但据她了解,目前上海还没有任何打破2.5%这个利率的规定或举措出现。

    利率一波三折

    寿险产品受考验


    1997年10月,适逢央行第三次降息,当时有的寿险保单的预定利率高达8%,甚至10%,远远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寿险公司业务量大增的同时却背上巨额的利差亏损。于是,保险业监管部门第一次启用预定利率加以调节,将人寿保险业务的保费预定利率上下限向下调整为年复利4%至6.5%,从而低于寿险公司的投资收益率,使得“利差损”转变为“利差益”,整个中国寿险行业也扭亏为盈。

    由于当时寿险保单预定利率都是参照银行存款利率设置的,因而在1999年央行第七次降息、银行利率连续下调后,保监会发布紧急通知规定寿险保单的预定利率不超过2.5%。尽管上限下调了4个百分点,但在当时金融行业整体情况下,加息后寿险利率仍有一些优势——2.5%的寿险预定利率相对于当时扣税后的一年期存款利率2.03%还是较高的,更何况保险产品还包括了其他金融产品没有的风险保障功能,因而2.5%还可以撑得住一时。

    但好景不长,央行自2007年以来数度加息:2007年5月19日加息后,一年期定存税后实际利率为2.45%,与传统寿险产品2.5%的利率上限相比仅剩0.05%的差距;7月份再次提高0.27个百分点的利率之后,银行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已反超保险产品的预定利率,不少资金因而流向银行存款,之后的几次加息使保险产品尤其是传统型寿险产品数度面临越发严峻的考验。各家寿险公司纷纷表示,推出的产品回报率最多只有2.5%这个水平,难以维持。

    这种影响通过银行的销售业绩来看则更为明显——去年在银行销售的、与保险公司预定利率息息相关的分红险就一度面临滞销的厄运。除了销售情况不佳之外,加息也造成了一定数量的分红险退保情况,监管部门在要求各保险公司密切留意的同时,也开始研究起放开利率限制的探索研究。

    试点工作逐一进行

    改革稳步推动中


    尽管有关放开限制的规定到目前为止仍然在讨论中,但事实上,在此之前有些传统寿险产品已经突破了相关的比例限制。早在2007年3月就有媒体报道过中国人寿(601628)获保监会批准在河北、江苏和河南地区试点新简易人身两全保险时已经突破了2.5%的利率限制。

    监管部门的思路是先在局部地区局部产品试点,继而在适当的时机全面推行。保险行业内部各家公司对这一政策出台都翘首以盼,终于在6月下旬迎来新一步的进展:目前又有2个险种加入试点。6月20日保监会发布了《天津滨海新区补充养老保险试点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规定,保险公司开发的补充养老保险产品、万能保险形式的补充养老保险产品,其预定利率和最低保证利率均不受《关于调整寿险保单预定利率的紧急通知》(保监发〔1999〕93号)规定的约束,即预定利率不再受制于2.5%的上限,但应当根据公司投资收益率审慎确定。

    紧接着6月24日,中国保监会主席助理陈文辉在保监会就“农村小额人身险试点方案”答记者问时表示,对于在试点地区销售的小额保险产品,允许保险公司在准备金评估利率不高于3.5%的前提下,根据市场状况自行设定预定利率,这样可以增加公司在产品设计方面的灵活性。

    尽管《2008年人身保险监管工作要点》中的一大要点是推动寿险费率改革和产品创新,也进行了一些试点工作,但就目前来看,费率市场化机制全面推行时机尚不明确,记者向多家保险公司打听,这些公司纷纷表示并没有听到相关消息,何时全面推行不好说。

    规避产品单一性

    打破产品市场僵局

    利率一旦松动,保险公司可以适当降低保费,因而产品制定可以更灵活,令产品竞争力增强,一定程度上扩大保险覆盖面;对投保人而言可以用更低的保费买到适合的产品,显然也是符合投保人利益的。

    目前,与预定利率关联度甚大的投资型保险产品日渐成为国内寿险市场上的主要市场占有者和主流产品,这类产品本来就是保险公司为了适应利率波动而开发的:当利率上升时,以银行存款、国债等为主要投资渠道的保险资金亦会增加投资收益,投保人能通过分红、个人投资账户增值等形式分享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

    对于投保人而言,如果购买了万能、分红等投资类产品,一旦固定利率有所松动,收益会增加;而对于已购固定利率型产品的投资者,要考虑到退保的成本问题。

    就传统寿险产品而言,储蓄型保险是利率敏感型产品,保单的预定利率一旦被锁定,收益就会受到影响,比如2007年以来连续加息就分流了一部分投保资金到银行存款上去。

    谨慎对待利率调整

    据悉,中国保监会关于预定利率如何调整,目前两种方案在论证之中,一是直接小幅上调预定利率;二是与银行或国债利率联动,在捆绑银行或国债五年期利率的基础上略有上浮。此外,另一种业内流行的观点是全面放开保险利率或逐步全面放开利率,各保险公司根据自身经营需要确定投资结算利率,监管层基本不再介入调控。对此,业内人士看法不一。

    生命人寿总经理李钢就是支持第二种方案的代表人物,他在此前就对媒体表示希望国内保险利率调整借鉴香港的联系利率制,与五年期的银行或国债利率相挂钩,通过绑定保险行业定价利率与银行利率,确保保险预定利率永远高于银行利率。

    但也有其他保险业内人士表示,预定利率跟着银行利率走的操作难度比较大,主要是银行利率随行就市,变化比较快,寿险产品具有长期性的特点不可能频繁波动,再者,保险毕竟不是单纯的投资,还有保障作用才是产品的关键,不能简单比较预定利率和储蓄利率。

    除了采用何种方法调控利率,业内对费率市场化的利弊也有争论。

    有分析人士认为,一方面,费率市场化是保险产品差异化竞争的助推器;另一方面,如果推进速度过快则可能导致各家公司之间的非理性竞争——部分新兴公司为争取市场份额,通过低价亏损经营以追求短期效应的非理性市场行为,扰乱市场秩序,形成恶性竞争局面。这种行为必然为行业的健康发展埋下隐患,并将增加监管难度。

    寿险预定利率调整问题对整个保险行业的影响意义深远。在如何应对市场变化进行调控和如何防止金融系统出现不利的态势问题上,保监会今后仍旧会谨慎待之。

    背景追溯

    1997年至今,我国人寿保险的固定利率一直受到管制。

    ◎1997年10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关于调整保险公司保费预定利率的紧急通知》,将人寿保险业务的保费预定利率上下限调整为年复利4%至6.5%。

    ◎1999年6月,保监会颁布了《关于调整寿险保单预定利率的紧急通知》(保监发〔1999〕93号),对定价基础和方法做出更加详细的规范。按照此项规定,寿险保单(包括含预定利率因素的长期健康险保单)的预定利率不得超过年复利2.5%,并不得附加利差返还条款。

    ◎2007年,中国人民银行先后6次调整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银行存款利率的上升在一定程度上挤压了利率固定为2.5%的保险产品市场。

    ◎2008年3月14日,保监会发布《2008年人身保险监管工作要点》:“进一步探索建立市场化的费率形成机制,不断完善相关法规和配套措施,稳步审慎在有条件的地区和个别险种展开试点,推动寿险费率改革和产品创新。”

    该《工作要点》表明执行了11年的固定费率将可能松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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