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保监会制定并下发《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方案》,标志着我国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正式启动。本报记者日前就农村小额保险发展有关问题采访了中国保监会主席助理陈文辉。
现实尴尬:低收入群体游离保险保障之外
据陈文辉介绍,十六大以来,保险业积极发挥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三大功能,农村服务网点不断增加,业务规模逐步扩大,为和谐社会和新农村建设作出了一定的贡献。但是目前我国农村的保险覆盖面还很有限,尤其是农村低收入人群的保险需求难以得到满足。为了使广大农民特别是低收入农民能够获得保险保障,摆脱因疾病、自然灾害和意外伤害致贫和返贫,中国保监会早在2007年5月就专门成立了农村小额保险课题组,借鉴与中国国情相同或相似的发展中国家的经验和做法,形成了中国农村小额保险制度设计的大致思路。
为了获得充分、全面的决策信息,保监会一方面积极研究农村金融发展相关政策,另一方面组织问卷调查和实地调研。这次问卷调查选取中西部8个省区的432个行政村,上万个家庭成员中没有公务员、也没有金融企业职工的农村家庭,并得出如下结论:一是家庭小型化、收入低,以及外出务工从事高风险行业等因素使中西部农村家庭抵御风险的能力较弱;二是价格和服务等因素使中西部农村人身保险的覆盖面还很低。尽管由于近年来保险业的发展,中西部农村78.9%的家庭听说过保险,但是购买过保险的只有29.8%;三是中西部农村对小额人身保险有很强的需求。面对这些风险,农村家庭把保险作为首选的风险融资渠道,紧接着是储蓄。他们希望每年缴纳50元到100元的保费,在发生事故时能获得几万块钱的保障。
陈文辉说,“结合我国今年连续发生的自然灾害,使我们更深刻地认识到发展农村小额保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从今年年初发生的雨雪冰冻灾害来看,很多遭灾的农村家庭要么陷入贫困、要么支离破碎,不得不依赖政府和社会的救济。如果我们能通过小额保险计划,使每个农村家庭都拥有一份意外险保单,农村家庭就不会被灾害轻易从经济上冲垮。
制度设计:让低收入群体买得起买得到保险
此前,保监会解释,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和农村人身保险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概念。两者的联系主要体现在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是农村人身保险的组成部分;两者的不同主要体现在性质、服务对象、经营目标、运作管理和政策环境等方面。
陈文辉说,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是一种保费少、保额低,针对低收入农民最迫切的疾病、死亡和残疾等特定风险,面向低收入农民的保险服务。它是一种目标、机制和产品的结合体,不能单纯就某一个产品名称判断它是否属于小额保险范畴。因为小额保险的目标,就是要让低收入群体买得起、买得到自己需要的保险。
据介绍,农村人身保险是在农村地区销售的人身保险的统称。它是包括以被征地农民、进城务工农民等新的社会群体在内的广大农村居民的养老、医疗、生育、意外事故等可保风险保障需求为对象的商业保险。在农村人身保险推广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具有小额保险特征的做法。但总体而言,保险公司对农村市场的细分还不够,特别是针对农村低收入群体的创新不足,主要针对城市客户的产品和经营模式被简单地复制到农村,导致农村购买人身保险的主要还是相对富裕的农民。
陈文辉认为,正因为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和农村人身保险之间有这种差别,保监会特别把小额保险作为2008年的一项重点工作,目的就是要通过政策激励和引导,促使保险公司在产品开发方面更加贴近低收入农民的需求,在经营模式上不断创新,通过成本节约、风险可控的业务模式,真正为低收入农民提供保险服务,发挥稳定社会秩序、安定农民生活、积累闲散资金、促进经济发展的综合效应。
陈文辉特别提到,农村低收入人身保险市场与传统保险市场有很多的不同。考虑到小额保险与传统保险市场的差异,《试点方案》对小额保险提出了一些专门要求,使小额保险真正服务于“三农”。在产品方面,一是把小额保险保额限定在10000元到50000元之间,并要求价格低廉,这样农民才能买得起,并降低续期的脱落率;二是条款简单明了,便于农民理解,并且除外责任尽量少。
政策松绑:坚持商业意义上的可持续发展
“服务低收入群体的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是一项具有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又极富挑战性的项目,需要社会各界的关心和支持。”
陈文辉称,对于这次试点,保监会给予了力所能及的支持:一是有关小额保险的保险监管费将得到减免,从而降低保险公司经营成本。二是放宽销售渠道和销售资格的限制,鼓励业务模式创新,降低保险公司在销售和培训方面的成本。三是对于在试点地区销售的小额保险产品,允许保险公司在准备金评估利率不高于3.5%的前提下,根据市场状况自行设定预定利率,增加公司在产品设计方面的灵活性。四是在坚持适度竞争的同时,对参与试点的公司给予适当保护。五是鼓励保险公司把小额保险的销售与农民日常生活联系密切的各种服务连接起来,以降低管理成本。
不仅如此,保监会还要求,开展试点的保险公司应具备一定的条件,保证服务的充足性和风险控制的有效性;开展试点工作的保险公司必须坚持“客户自愿原则”,不得直接强制或变相强制推广小额人身保险产品;试点突出强调了低收入农民对小额保险的可获得性,使低收入农民买得起、买得到需要的小额人身保险;不仅将小额保险的保额和保费限制在低收入农民能够接受的合理水平,而且还要求小额保险必须可以单独销售,避免小额保险与其他产品捆绑销售。此外,还通过放宽销售资格和鼓励经营模式创新为小额保险提供能延伸到低收入农民的渠道。
国际经验显示,小额保险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小额保险依然可以获利。只有这样,保险公司才有能力持续投入,实现可持续发展。由于小额保险保额小、保费低,要能盈利就必须通过创新实现成本节约和稳定可观的参保规模。所以,《试点方案》支持和鼓励保险公司在经营模式上创新,以降低成本,扩大承保规模。
陈文辉强调,这次小额保险试点工作,先在9个省(区)展开,等到取得成熟经验后再向全国农村推广。考虑到城市中的低收入人群目前拥有最低生活保障,保监会暂无向城市低收入者开展小额保险试点的计划。当然,推广小额人身保险是一项长期任务,积极为低收入人群提供服务,是保险业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和历史使命。保监会鼓励具备条件的商业保险公司针对城市低收入群体的保险需求,开发适销对路的产品,开展多种形式的创新活动,在低收入群体中树立良好的保险行业形象和保险公司品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