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车致他人受伤,保险公司以交强险投保人系饮酒驾驶为由,拒绝理赔。近日,日照市东港区法院审结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认为“饮酒”与“醉酒”是两个不同概念,依法判决保险公司承担理赔责任。
2007年6月,日照一位姓安的市民在日照一家保险公司为购买的轿车投保了一份机动车交强险,保险期限自 2007年 6月起至2008年6月止,并向保险公司足额缴纳了保险费1050元。2008年 3月,安某酒后驾驶该车不幸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张某受伤,车辆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安与张负事故的同等责任。经交警调解,由安对因交通事故造成张的各项经济损失8263元,按50%的责任比例赔偿4131元。安某履行赔偿义务后,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要求。保险公司则以事故的发生系投保人饮酒驾车所致拒绝理赔。双方协商未果后,安某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理由,系事故发生时安某饮酒驾车超出了合同赔偿范围,但在双方签订的合同及所附的保险条款中,均未约定饮酒后保险公司可以免责。尽管在保险条款中有“驾驶人醉酒的”、“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的内容,但“饮酒”与“醉酒”应当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所以对保险公司饮酒后驾车导致事故发生拒绝赔偿的理由不予采信。安某在出事后,依法履行了理赔义务,赔偿数额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在保险限额之内,应属理赔范围,法院遂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4131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