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日前从国家外汇管理局获悉,一项旨在完善跨境资金流动监测的新规定即将出炉。
这份正在征求意见中的《实施方案》指出:除另有规定外,银行为机构客户办理外汇收支业务(包括跨境收付汇、结售汇、境内外汇划转等业务)均应先开立外汇账户,并通过外汇账户办理。
上述征求意见稿指出,办理预算内因公结售汇业务的预算单位等开户确有困难的特殊客户,银行可以不为其开立外汇账户,但其外汇收支业务,仍应通过银行以自身名义开立的"银行零星代客结售汇"账户办理。
此外,机构客户外汇收支应按规定先报告资金性质,银行根据其报告的资金性质,在填写交易编码后方能为其办理外汇收支业务;银行应按现行数据接口规范的要求,将机构客户的跨境收付汇、结售汇和境内外汇划转数据报送至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
征求意见稿同时明确,个人贸易结算账户跨境收汇与付汇、结售汇及境内划转等外汇收支业务也须通过外汇账户办理。
据了解,实施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贯彻落实修订后《外汇管理条例》。专业人士指出,外汇业务须通过外汇账户办理政策的实施是外汇管理必走之路,有利于外管局加强对国际收支的统计、监测;而完善跨境资金流动监测,对于掌握外汇收支情况,防范国际金融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与之相关的是,外管局在近日公布的2008年上半年《中国国际收支报告》中明确提出,下一阶段将围绕《外汇管理条例》修订出台,梳理完善外汇管理法规,填补管理空白,构建层次合理的外汇管理法规框架。
对于资金跨境流动,上述收支报告称,要统一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将境外机构境内的外汇账户与人民币账户交易纳入跨境收支管理;同时,密切跟踪国际金融形势变化,完善国际收支统计监测预警机制和外汇账户系统,实现对全口径外汇收支的全程监控、及时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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