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行股改表露郭树清风格 领导人员引咎辞职铁律面世

2005年05月24日 07:38   来源:SRC-681   李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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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建设银行(下称“建行”)董事长郭树清在履新伊始曾表态:正处于股改关键时期的建行迫切需要以铁的纪律和铁的规章制度强化问责。近日,这句话以建行《关于追究案件发生机构及其上级机构领导人员责任的规定》(下称《规定》)的形式得以落实,包括总行董事长、行长、监事长在内的各级领导人员,如果严重失职,导致辖内发生案件或违规问题,将要求其本人引咎辞职。

    接近建行董事会的一位知情人士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这一《规定》在建行董事会讨论过,但不是董事会决议,“它不是一种强行规定,可以看作一种‘自律’,如果是强行,就只能视为撤职或免职。”

    《规定》制定的引咎辞职的程序为,领导人员有规定所列应当引咎辞职情形的,应当向上级机构提交辞呈,请求辞去领导职务;上级机构对下级机构领导人员有规定所列应当引咎辞职情形而未提交辞呈的,应当责令该领导人员在确定的时间内辞职;该领导人员在上级机构确定的时间内未提交辞呈的,上级机构应当免去其领导职务。

    该《规定》明确,建行领导人员严重失职,导致辖内发生案件或违规问题,具有以下情形的应当引咎辞职:辖内发生多起案件或重大违规问题;涉及金额巨大或损失严重的;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严重挫伤员工积极性的。同时,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从严处理:案件和违规问题由上级机构或国家监管机关检查、违法违规行为人逃匿等非自查方式发现的;发生案件和违规问题瞒案不报,或上报时弄虚作假的;查处整改工作不力的。

    建行高层对这项《规定》的出台高度重视,有一个细节可见一斑,此次建行发布该《规定》的新闻通稿十分少见的经由郭树清亲自审阅。

    此前,在郭树清履新董事长仅一月有余的4月下旬,建行就开展了一项拉网式的检查,重点是对基层机构负责人的监督制约,其中对不善管(领导班子软弱,战斗力不强)、不敢管(领导班子私心重,自身不正)、不能管(领导班子管理水平、控制能力有限)的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将进行调整、充实。

    其实早在1998年,建行在业内第一家出台了《中国建设银行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并于2002年、2004年作了两次修订,增加了各级领导人员失职、渎职、违规等行为的责任追究和处理规定。此次《规定》的出台,有望进一步完善建行的责任追究管理制度系统,加强其对各级领导人员的有效管理。

    记者从建行了解到,由建行总行监察室负责制订的这份《规定》并未将董事、监事列入其中,而汇金方面的考虑则是:在董事会的13名成员中,除包括行长在内的3名高管为执行董事以及3名独立董事,包括董事长在内的其余7名董事皆为汇金派出。但记者发现《规定》中的引咎辞职程序并未明确涉及汇金或大股东这一层面。那位知情人士认为,按照公司治理结构,董事由股东大会选出,董事长由董事会选出,他们的去职要按照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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