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银监会联合推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新政

2007年09月28日 06:5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苗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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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已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40%,利率不得低于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1.1倍

    ■对具有囤积土地、囤积房源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发放贷款;空置三年以上的商品房不得作为贷款抵押物

    ■商业用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期限不得超过10年,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同档次利率1.1倍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解释说,商业用房与居民住房不同,购买商业用房的投资性较强、经营风险较高,因而商业银行在发放商业用房贷款时就承担了较大的风险。在目前房地产价格持续较快上涨的背景下,出台该规定是为了进一步防范商业用房贷款风险。

    而为防止商业银行过度授信,维护金融稳定,《通知》特别规定了商业银行不得发放“随房价上涨追加贷款”即“个人住房循环授信”等贷款。

    此外,通知还严格限定了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对项目资本金(所有者权益)比例达不到35%或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项目,要求商业银行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贷款;对经国土资源部门、建设主管部门查实具有囤积土地、囤积房源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对其发放贷款;对空置3年以上的商品房,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其作为贷款的抵押物。

    通知强调,商业银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贷款只能通过房地产开发贷款科目发放,严禁以房地产开发流动资金贷款或其他贷款科目发放。并且,商业银行发放的房地产开发贷款原则上只能用于本地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跨地区使用。对确需用于异地房地产开发项目并已落实相应风险控制措施的贷款,商业银行在贷款发放前应向监管部门报备。

    另外,通知严格规范了土地储备贷款管理。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专门用于缴交土地出让金的贷款。对政府土地储备机构的贷款应以抵押贷款方式发放,且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收购土地评估价值的70%,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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