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部出台"两个办法" 农民工也将"老有所依"

2009年02月09日 10:27   来源:中国经济网综合   

    2月5日,人保部在其网站公布关于《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一.“新办法,大进步”

    两个《办法》凸显了“以人为本”“社会和谐”的精神。

    1.养老保险金可“随身携带”,打通了农民工跨区转移的通道,有利于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

 

   保险金可以随着他们的异地流动或返乡而在各地区间转移接续,而不是像目前这样只能留在工作地。而当农民工离开就业城市时,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开具参保缴费凭证,证明他在本地参保的时间和累计缴费情况;同时暂时封存其权益记录和个人账户。农民工到其他城市就业并继续参保的可以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未能继续参保则其权益记录和个人账户一直封存,已经参保缴费的权益不受损失。它明确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和权益累计、接续的政策,并强调“到达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的农民工,按照与城镇参保职工一视同仁的原则计发相关待遇”

    2.针对农民工收入普遍偏低的特点,调低了用人单位和农民工的缴费比例。

   新制定的《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规定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工资总额的12%,比目前规定的平均缴费比例低8个百分点;农民工个人缴费比例为4%至8%,可以根据本人的收入情况合理选择和确定。这主要是考虑农民工收入普遍偏低,降低缴费比例有利于减轻农民工及用人单位的经济负担,以最大限度地将农民工纳入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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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美中不足的是:

    人保部就两个《办法》征求意见在社会上掀起了一场广泛的大讨论。人们对其出台的初衷持肯定态度,《办法》解决了以往养老保险最大的弊端,既减轻企业的经济负担,又有效地保障了就业者的利益,有利于社会的发展。

 

    然而,新的问题也产生了,《办法》将用人单位的平均缴费比例从目前的20%下调至12%,农民工个人缴费比例则允许在4%至8%之间浮动。如果按照该拟定办法,根据养老保险“多缴多得”原则,农民工退休后每月到手的养老金将随之减少。

    一些专家甚至一针见血地指出:虽然草案现行转移办法操作性强些,但仍然“不彻底”、“有障碍”,且与《社会保险法》草案内容相矛盾。

    按现行办法,一名参保人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能带走的只是不多的“个人账户”内的资金,单位缴的统筹部分是带不走的,转入的资金量不能满足将来发放养老金的需要,结果,造成“转移难”。显然,转移接续草案考虑到这一因素,改为既转“个人账户”,又按12%比例转移统筹金,希望能平衡转入地与转出地的责任。

    对此,中山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申曙光教授直言,即使这两部分都转,随着退休职工平均寿命的延长,退休后领取养老金的平均时间越来越长,转入的金额仍可能不够用,在平衡转入地和转出地责任上,方案并不“彻底”。同时,为了解决“趋富效应”等问题,方案对已满50周岁的男性和已满40周岁的女性转移作出限制,对其他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人员退休地的确定也作出限制,设下了实际缴费要满10年的门槛,仍做不到“无障碍”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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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背景资料:

 

    养老保险现状:

    目前,我国农民工将近3.2亿人,参保比例仅占17%。如何保障这个庞大群体的利益对社会的发展和稳定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城乡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大量农民工进城务工,劳动力跨地区流动成为常态。这对于城市的建设起了推动作用,同时也出现了新的社会问题。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是在县级统筹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并以城镇企业职工为重点,难以完全适应这种大规模流动状态,出现了一些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因跨地区、跨城乡就业而养老保险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的问题。

    按现行法规,中国城镇企业职工参保要累计缴费15年后,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才可以终生按月领取养老金。这项规定对于“一个人,一个地方,一辈子”的人生轨迹是适用的,但是我国的农民工具有高度的流动性,他们的就业往往是“一个人,多个地方,一辈子”,而新的工作城市不承认原有的缴费记录。所以,农民工只得从旧工作地的保险机构退出,在新工作地重新参保。这样,中国的农民工一直处在“参保-退保-再参保-再退保”的循环当中,而无法达到累计15年的标准。养老保险对于农民工来说就是"辛苦一辈子,生活仍没保障"。

 

    (王华婷  综合编辑)

(责任编辑:王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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