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保险营销员管控保监会变革营销员管理体制

2012年10月10日 17:58   来源:国际金融报   黄晶华

    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的改革正如同推动一块庞大的顽石,尽管各方有心、有力,却又因涉及方方面面而举步维艰。

    昨日,中国保监会公布了近日下发的《关于坚定不移推进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自2010年10月保监会下发《关于改革完善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的意见》后,再一次对这一改革提出具体明确的意见。

    保监会指出,现行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关系不顺、管理粗放、队伍不稳、素质不高等问题突出,不适应保险行业转变发展方式的需要,不适应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时代要求,不适应消费者多样化的保险需求,是目前保险营销队伍发展中遇到的主要矛盾和问题。

    因此,鼓励各地区、各保险机构在营销队伍建设中大胆创新,积极探索,用健康增量逐步稀释问题存量,提升营销队伍整体素质,向营销队伍职业化方向发展。强化保险公司管控责任,选择适当时机和地区先行试点,用3年、5年和更长时间,分别实现阶段性目标和整体目标。

    记者注意到,此次《意见》中提出了推进改革的六项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包括:鼓励探索保险营销新模式、新渠道;强化保险公司对营销员的管控责任;提升保险营销队伍素质;改善保险营销员的待遇和保障;建立规范的保险营销激励制度;持续深入开展总结和研究工作。同时要求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公司制定合理的改革方案,完善相关配套措施;保险行业协会和保险学会加强协作和研究,调动各方面参与改革的积极性;保险监管机构对市场主体改革现行保险营销体制机制的创新试点,在政策上予以鼓励和支持。

    具体到保险营销新模式、新渠道,保监会鼓励保险公司设立保险中介公司,逐步实现保险销售专业化、职业化。鼓励保险公司深化与保险中介公司的合作,建立起稳定的代理关系和销售服务外包模式。鼓励各类社会资本投资设立保险中介公司,支持保险中介公司开展寿险营销业务。鼓励保险公司拓展多元化销售渠道和方式,建立新型的保险销售体系。

    而对于广大保险营销员最为关心的待遇和保障问题,《意见》指出,保险公司应当逐步理顺与营销员的法律关系,切实保障营销员的合法权益。引导保险公司采取多种灵活形式,为营销员提供劳动者基本的法律身份、薪酬待遇和社会保障。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与保险营销业务直接相关的考试、培训、保险单证等费用,不得以任何名目向营销员转嫁公司正常业务活动所必需的经营成本。

    

(责任编辑:朱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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