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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出台自贸区意见:合规个人和企业可投资境外证券

2013年12月03日 06:55    来源: 中国经济网    

  着力推进人民币跨境使用、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及利率市场化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出台《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提出,便利个人跨境投资、稳步开放资本市场、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意见》分为七部分,包括总体原则、创新有利于风险管理的账户体系、探索投融资汇兑便利、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深化外汇管理改革、监测与管理,共30条。

  《意见》的总体原则是: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扩大金融对外开放,推动试验区在更高平台参与国际竞争;坚持改革创新、先行先试,着力推进人民币跨境使用、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利率市场化和外汇管理等领域改革试点;坚持风险可控、稳步推进,“成熟一项、推动一项”,适时有序组织试点。

  在“探索投融资汇兑便利”部分,《意见》明确提出,促进企业跨境直接投资便利化。便利个人跨境投资。在区内就业并符合条件的个人可按规定开展包括证券投资在内的各类境外投资。个人在区内获得的合法所得可在完税后向外支付。区内个体工商户可根据业务需要向其在境外经营主体提供跨境贷款。在区内就业并符合条件的境外个人可按规定在区内金融机构开立非居民个人境内投资专户,按规定开展包括证券投资在内的各类境内投资。

  稳步开放资本市场。区内金融机构和企业可按规定进入上海地区的证券和期货交易场所进行投资和交易。区内企业的境外母公司可按国家有关法规在境内资本市场发行人民币债券。根据市场需求,探索在区内开展国际金融资产交易等。

  提供多样化风险对冲手段。区内机构可按规定基于真实的币种匹配及期限匹配管理需要在区内或境外开展风险对冲管理。允许符合条件的区内企业按规定开展境外证券投资和境外衍生品投资业务。试验区分账核算单元因向区内或境外机构提供本外币自由汇兑产生的敞口头寸,应在区内或境外市场上进行平盘对冲。试验区分账核算单元基于自身风险管理需要,可按规定参与国际金融市场衍生工具交易。经批准,试验区分账核算单元可在一定额度内进入境内银行间市场开展拆借或回购交易。

  《意见》第15条规定,区内金融机构和企业可从境外借用人民币资金,借用的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投资有价证券、衍生产品,不得用于委托贷款。

  在“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部分,《意见》提出了4条措施:根据相关基础条件的成熟程度,推进试验区利率市场化体系建设;完善区内居民自由贸易账户和非居民自由贸易账户本外币资金利率的市场化定价监测机制;将区内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纳入优先发行大额可转让存单的机构范围,在区内实现大额可转让存单发行的先行先试;条件成熟时,放开区内一般账户小额外币存款利率上限。

  在“深化外汇管理改革”部分,《意见》强调,支持试验区发展总部经济和新型贸易;简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支持试验区开展境内外租赁服务;取消区内机构向境外支付担保费的核准,区内机构直接到银行办理担保费购付汇手续;完善结售汇管理,支持银行开展面向境内客户的大宗商品衍生品的柜台交易。

  在“监测与管理”部分,《意见》强调,区内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应配合金融监管部门密切关注跨境异常资金流动;上海市人民政府可按年度对区内非金融机构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区内非金融机构实施分类管理;区内实施金融宏观审慎管理。人民银行可根据形势判断,加强对试验区短期投机性资本流动的监管,直至采取临时性管制措施;人民银行将根据风险可控、稳步推进的原则,制定相应细则后组织实施,并做好与其他金融监管部门审慎管理要求的衔接。(证券日报 闫立良)

  


(责任编辑: 向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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