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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信社应发挥好“三农”服务主力军作用

2013年08月12日 16:13   来源:中国经济网   

  福建省晋江农商银行监事长 庄铭章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刘士余近期在广西南宁调研时强调,当前国民经济正处于稳增长、调结构、转方式、促改革的关键时期,农村信用社要牢记“姓农、务农、惠农、强农”的宗旨,坚守防范风险的底线,充分发挥“三农”金融服务的主力军作用。

  农村金融仍是薄弱环节

  虽然自2009年起,农信社已连续4年实现“贷款增量不低于上年、增速不低于贷款平均增速”的“两个不低于”目标,并已承担了全国30%的涉农贷款和75.2%的农户贷款,担负起全国98.4%的乡镇金融服务空白和67.7%的乡镇金融机构空白覆盖任务;但受起点低、发展不均衡等多种因素影响,农村金融仍然是金融发展的薄弱环节。农村信贷结构不平衡,农村信贷结构不平衡、农民有效担保抵押物不足、涉农贷款不良率较高、农村信用体系不健全等问题依然存在。

  作为最贴近“三农”的地方金融机构,农信社与地方经济,尤其是农村金融应该是相辅相成、水乳交融的关系,并应承担起支撑农村经济腾飞的重任。但由于农业生产高风险、低收入的自身特点,一些农信社出于信贷资金安全性和效益性的考虑,出现“惜贷”心理,导致农村金融服务与“三农”实际金融需求脱节。

  同时,涉农贷款又具有小额、分散和覆盖面较广等特点,需要信贷人员具备较高的业务技能,再加之农村地区缺乏有效抵押物,部分农户信用观念较为淡薄,存在着将农信社发放的支农贷款视作政府发放的扶贫款等情况,都在不同程度上打击了农信社发放“三农”贷款的积极性。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建设的逐步开展,农村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组织结构随之发生了变化,农村金融需求也发生了改变,这必然要求农村金融经营模式也要据此调整。而目前农信社的金融产品服务供给还比较单一化和滞后,无法满足不断增加和日益多元化的金融需求。

  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

  为调动农信社的支农积极性,政府应在农业贷款的发放和管理上有所作为。各级地方政府部门可以出台相应的税收政策,如免征利息税、降低营业税和所得税等方式鼓励农信社发放涉农贷款。同时不能将优惠政策和各项补贴限于“三农”本身,而是要向与之相关联的各领域全面延伸,并建立起政策稳定的长效机制。

  据银监会数据统计,农信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资本充足率达到11.8%,不良贷款率下降为4.5%。这一数据虽然相较往年有所进步,但相对于其他金融机构仍显不足。因此,农信社应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分离农信社因政策性因素形成的呆坏账,并逐年从严核销。同时,地方政府部门也可通过资产置换等方式减轻农信社的不良贷款。

  城镇化的建设过程中,将在基础设施、产业链发展、环境保护等多方面对金融服务提出要求。因此农信社应强化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农村地区信用体系建设,延伸现代支付清算网络在农村的辐射范围,构建城乡一体化的物理渠道和24小时服务的电子渠道相结合的渠道体系。

  此外,农信社更应做到的是在转型过程中转换机制,尽快在内部建立起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和市场化运作机制;转变“支农支小”思路,以现代金融的思维方式立足服务农村多元化经济为出发点,知农民、农村之所需,解农户、微小之所忧;合理安排信贷资金投放,在严控风险的前提下实现“涉农贷款增量不低于上年、增速不低于贷款平均增速”的“两个不低于”目标;改变信贷理念,变“坐等放贷”为“上门营销”,加快开展农村各类产权抵押改革和无抵押信用贷款,切实解决农村担保难问题;坚持将小额涉农贷款作为扩大“三农”贷款的主渠道,完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对符合条件的农户进行信用等级评定,简化贷款发放手续。

  在政府14年来连续发布的以“三农”为主题的中央一号文件中,13个文件涉及到农村金融体制的改革。农信社应把握机遇、不惧挑战,制定出具体的“三农”贷款营销管理办法,因地制宜采取不同措施落实涉农的各项优惠政策,在满足农村信贷需求的同时减轻农民贷款的成本和负担,充分发挥出“三农”金融服务主力军作用。 (农村金融时报)


(责任编辑:蒋柠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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