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和谐社会是商业保险发展的历史使命
十六大以来,党中央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目标,这赋予了保险业更为重要的责任和历史使命,对保险业的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近年来,我国保险业改革发展取得的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我国保险业起步晚、基础薄弱、覆盖面不宽,功能和作用发挥不充分。这就要求保险业发展必须站在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保险应成为重要的机构投资者和资产管理者,成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社会管理的重要力量。”
商业保险所取得的进展和不足
2006年全国保险业实现保费收入5641.4亿元,同比增长14.4%。全年投资收益率达到5.8%,比2005年提高2.2个百分点。保险深度2.8%,保险密度431.3元。
保险公司上市和国有保险公司体制改革取得明显成绩,目前在境内外上市的中资保险公司达到5家。多家保险公司支持商业银行改革,作为战略和财务投资者参与商业银行的上市重组。保险资金还积极参与投资支持基础设施建设。
但同时我们也应该清醒的意识到,商业保险对构建和谐社会的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保险深度有所下降,深度和密度远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保险业在全国金融资产的比重远远落后于银行业和证券业;保险赔偿占灾害赔偿的比例还很低。
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商业保险需要和谐处理的几个关系
一是保险公司的经营和社会效益的和谐发展。保险经济补偿功能保证经济活动的正常运行;商业保险的资金融通功能提高金融市场运行效率,维护金融稳定;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起到社会“稳定器”的作用。但与此同时,商业保险公司与一般企业一样,必须追求企业自身发展的速度、规模和效益。
二是保险公司快速发展和风险防范的和谐关系。在保险公司快速发展的同时,必须处理好风险防范、风险化解的问题。维护市场稳定是促进保险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保险企业要始终把风险防范作为企业经营的“生命线”。
三是业务创新和人民群众保险需求的和谐匹配。随着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人民群众对于养老、医疗、健康、失业等方面的保障需求日益迫切。从中国现阶段保险市场看,应重点研究开拓与企业年金、农业保险、健康保险、责任保险四个领域的险种开发上。而新的服务理念、服务渠道和手段、服务体制则是服务中需要创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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