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题新闻:"过户未改单"风波直指理赔行规 保险滚动新闻_中国经济网——国家经济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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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新闻:"过户未改单"风波直指理赔行规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7年06月15日 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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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盐城市建湖县城和新村村民乔军,2002年10月份从别人处购买一辆面包车,并且办理相关过户手续,2003年2月份车辆发生事故,在申请保险公司理赔时,由于过户时没有及时办理保险单的修改手续,太平洋保险公司拒绝理赔,车辆原、现有人奔波几年都拿不到保险公司的赔偿。

    保险单修改与否不能改变车辆投保事实,而据称,车辆过户保险单未改者发生事故都得不到理赔已是保险业的“行业内规定”,但这样的“行业内规定”损害的是投保人利益,有关人士表示,这反映了保险行业内部操作权限分界不明,同时也有自设“霸王条款”的嫌疑。

    孰是孰非,在消费者、保险业界和法律界发生一场“保险论战”。

    当事者说<<<

    姜兵(原面包车车主):我的面包车2002年3月13日在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了车辆损失险以及第三者责任险,时效为一年。发生交通事故是在2003年2月7日,在保险合同的时效之内,但是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单修改是在事故之后,以面包车现有人乔军没有和保险公司形成保险合同为由拒绝理赔。如果按照保险公司这种逻辑,当时保险公司应该和我有保险合同,但是他们却以我们当时没有面包车的财产为由,也不予承认、赔偿,到头来一个都拿不到,我们缴纳的保险费用都白白地送给保险公司了,他们这样的做法其实就是在“吃”我们,这是霸王条款。

    乔军(现面包车主):我的面包车是2002年10月份从原车主姜兵处购得的,但是不久就出了交通事故,事故负主要责任,因此承担了全部的赔偿责任,也花去了不少钱。同年10月29日我和姜兵办理了车辆过户,同时也办了保险单修改的业务,而事后,保险公司认为当时办理的手续是手写的申请单,根本没有在交通事故之前发生法律效力,所以不承认和我形成合同关系。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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