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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覆盖不应出现盲区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7年05月25日 11:54
崔丽 郭姗姗


    强化劳动保障部门职权,简化工伤认定程序

    劳动关系确认难、时间长,造成了农民工工伤待遇索赔程序复杂,不利于工伤农民工的及时治疗和生活保障。

    在该站援助的152个工伤案件中,仅有14个有劳动合同,占总数的9.2%。当农民工申请工伤认定而无法提交劳动合同时,很多情况下被要求先确认劳动关系,待确认后再申请。仅在这一个环节上,农民工就需要耗费大量时间。

    佟丽华表示,强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权,简化工伤认定程序,有利于克服这个问题。由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比所处的不利地位,他们很难从用人单位取得证据,尤其是用人单位面临高额赔偿的危险时,是不愿给劳动者提供任何证明的。这种情形下,劳动保障部门运用执法权进行调查就非常必要,可以极大地方便农民工认定工伤。

    吴某工伤案中,吴某申请工伤认定时只提交了工友证言、医院的初次诊断证明以及吴某自己写的一份自述材料。工作人员在受理申请后,给用人单位负责人打了电话并到单位做了调查,即查清了吴某与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受理案件不到一个月便下发了工伤认定结论。

    在138个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伤案件中,通过劳动保障部门调查而确认劳动关系的有10个。相对于其他需要通过仲裁来确认劳动关系的工伤案件,农民工所花的时间要少得多。但根据现有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调查的职权是选择性的,在很多情况下工作人员并不愿调查并承担相应责任。

    据此,课题组建议,只要农民工在申请工伤认定时提供初步证据,劳动保障部门即应进行调查,“劳动保障部门进行调查时用人单位拒不提供有关材料的,应视其默认对方的请求,推定农民工的主张成立。”

    在工伤认定调查程序中,佟丽华认为可以借鉴采纳相关司法解释明确的举证原则。如职工名单、工资单等应由用人单位保管的证据,在劳动保障部门调查时拒不出示,即可推定申请人与该用人单位间存在劳动关系。

    课题组还建议,如果双方对主张有争议,为简便农民工申请工伤认定,可以将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改为行政听证程序,听证后做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一经做出立即生效,农民工即可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待遇应直接支付给工伤职工

    依照目前的工伤保险待遇给付程序,无论是用人单位申请还是劳动者申请,社会保险部门核定工伤保险待遇后,都会将保险金先支付给用人单位,再由用人单位转给工伤职工。

    但是,社保部门将工伤保险待遇通过用人单位转交劳动者的做法,拖延了时间,增加了农民工的维权成本,对工伤职工其实非常不利。

    有些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给劳动者保险待遇,造成工伤职工医疗费、生活费没有着落;有些用人单位私自从保险待遇中扣款,称工伤职工违反单位制度造成的事故,应当赔偿;还有些单位在拿到赔偿金后不给农民工,当农民工通过仲裁、诉讼等程序得到胜诉判决后,用人单位却已经破产或没有偿付能力。

    在援助站办理的邸某工伤案中,社保部门将邸某的工伤赔偿金划到用人单位后,单位以邸某给单位造成损失为由,迟迟不肯将赔偿金转给邸某。邸某只能申请劳动仲裁,在迟延了两个多月后才拿到其应得的工伤保险待遇。

    对此,课题组建议,能给农民工建立一个类似于医疗卡的“工伤待遇卡”,由社保部门直接将工伤保险待遇划到职工的工伤待遇卡中,不再转经用人单位,由工伤职工直接领取。这样一来,简化了手续,方便了农民工领取,也减少了农民工与单位之间的纠纷。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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