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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覆盖不应出现盲区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7年05月25日 11:54
崔丽 郭姗姗
    在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援助的案件中,超过90%的农民工没有工伤保险,没有一个用人单位主动申请工伤认定、主动支付工伤待遇。农民工在维权过程中只能自己承担伤害造成的后果,这对原本生活艰难的农民工来说无异于雪上加霜,常常是“一人受伤,全家落难”。

    “工伤保险应覆盖全体劳动者,不应出现盲区。”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课题组提出,现行《工伤保险条例》在维护农民工权益方面有些还无法落实,解决农民工工伤问题应对《工伤保险条例》动大手术,加以修改完善。课题组提出了具体的修改建议。

    应由社保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

    从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来看,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给工伤职工上工伤保险,那就意味着,凡《条例》规定应当由社保部门支付的保险待遇,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这就使农民工在发生工伤事故后,救治费用和相关补偿均要依赖于用人单位,并没有实现工伤保险所应具有的统筹资金、共担风险的功能。

    “要切实保障工伤农民工的权利,关键在于使工伤保险真正社会化。无论用人单位是否给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一旦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全部由社保部门先行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然后向用人单位追缴。”课题组建议。

    在援助站办理的童工小于案中,法院判决非法招用童工的用人单位赔偿85万余元,但用人单位却趁机将巨额财产转移至另一新设立公司,致使受伤童工小于目前只得到了4万余元。

    小于的案件折射了农民工在非法单位受伤的,要想获得工伤赔偿更是难上加难。有的单位因赔偿数额巨大而拒绝支付,利用法律程序时间长而转移财产;有的小作坊在发生事故后,老板为逃避责任而不知去向,即使胜诉也无法执行。

    因此,课题组建议,农民工在非法用工单位受伤的,也应先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应待遇,然后由社保部门向非法用工单位追缴并处罚。

    这种制度是不是会增加国家工伤保险基金的风险和压力?课题组提出了化解的办法:社保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在提高缴费费率后追缴欠缴数额,并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一定比例的滞纳金,欠缴工伤费和滞纳金并入工伤保险基金。为防止用人单位逃避责任,追缴的工伤费应高于基金支付给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同时,劳动保障部门有权向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课题组认为,这种做法不仅提高了效率、降低了维权成本,还理顺了民事赔偿与行政处罚的关系,能使绝大多数工伤农民工真正得到工伤保险基金的保障。

    确认建筑企业“谁承包谁负责”工伤保险缴费原则

    在138个非法用工案件中,出现了包工头的就有55个,占到了39.9%。包工头大量存在妨碍了农民工在发生工伤事故后认定与建筑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也使劳动保障部门很难一一核查清楚建筑工地的农民工是否参加工伤保险。因此建议改变工伤保险缴费方式,确认建筑企业“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扩大农民工工伤保险覆盖面。

    课题组认为,无论建筑工程经过几重转包、分包,也无论农民工是否跟随包工头打工,参加工伤保险的责任一律由总承包单位承担,在建筑工程发包时一次性缴清,凡是在该工地打工的农民工都享受该项保险。

    课题组提出,以总承包单位作为责任主体缴纳工伤保险费,能够从根本上解决建筑业农民工流动性大、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工伤保险参保率低的问题,将尽可能多的农民工纳入到工伤保险的范围内,并缩短农民工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建筑业农民工在工地受伤的,只要其提交打工所在工地以及所受伤害为工伤的证明,社保部门经办机构和该建设工地的总承包企业即应给付工伤农民工保险待遇的责任。在总承包企业支付相关待遇后,可以向分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追偿。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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