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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全面启动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7年05月08日 08:47
叶志明
    人身险10万、财产险20万以下合同纠纷,有望20日内获调解记者获悉,继上海、安徽和广东等省市获试点成功后,中国保监会日前发布了《关于推进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明确各地应因地制宜,稳步推进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的建立,以更好地为市民服务。

    广州:半年调解60起纠纷

    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近年来保险合同纠纷数量有逐步增多的趋势。2005年4月,保监会决定在上海、安徽、山东等地试点实施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去年9月,广州也实施了上述工作的试点。

    据记者从广东保险行业协会了解到,自广州启动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以来,广东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合同纠纷调解委员会共接待保险合同纠纷信访近60起,问题主要集中在车险和寿险方面。调解委员会共向当事保险公司制发信访转办函33件,有1/3获得成功调解,经调解给付保险金30余万元,数十位普通保险消费者从中获益。

    中国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上述试点地区的成功经验表明,建立快速处理机制,可以提高保险公司管理及服务水平,能有效化解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矛盾。

    业内人士预期,《指导意见》的下发,为今后全国推广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作准备。

    人身险10万和产险20万可快速调解《指导意见》明确,财产保险20万和人身保险10万以内的保险合同理赔纠纷可获快速调解,各地区可以根据情况确定具体金额。据了解,目前广州保险合同理赔纠纷调解的最高金额为不超过50万元。

    此外,未经仲裁或诉讼、保险公司作出明确处理意见起未超过6个月以及不涉及保险精算标准及生命表等方面也是受理的条件之一。

    《指导意见》同时规定,调处工作应当自立案之日起20日内结案,经争议各方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0日。

    据了解,为今后完善处理机制运行模式留有一定的余地,该《指导意见》还规定纠纷双方可以通过达成调解协议的方式解决保险合同纠纷,有条件的地区,调解处理机构可以直接作出仅对保险公司有约束力的裁决决定。

    保监会强调,市民拒绝接受调解意见或者在签署调解协议后反悔的情形,其仍然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来源:投资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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