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保险公司是这么理解的……
“别玩文字游戏”
2006年,老刘家里出了火灾,当他前往保险公司理赔时,却遭到了拒绝。“原来,我签保单时,关于保险期限自动延长,保险公司就跟我玩了一个文字游戏。”不服的老刘,选择在法庭上说理。昨天,法院判决老刘胜诉,保险公司赔偿他2万元。
家里着火理赔遭拒绝
2006年12月24日一早,老刘家里起火了。家人的努力没能扑灭,他立即拨打了119求助。
火灭了,家也不像样了。藏酒柜毁了,衣物着了,家用电器也不能用。老刘惟一庆幸的是,自己此前就买了家庭财产险,保险公司能帮着兜个底。保险公司很快派人到火灾现场进行了勘查。2007年1月4日,消防队出具了《火灾原因认定书》,确认老刘家起火,以及相关的损失,并认定起火原因不清。
拿着这份认定书,老刘向保险公司索赔。2007年2月28日,保险公司给他出具了《保险拒赔或注销通知书》,拒赔的理由:保险期限已过,不属于保险责任,予以拒赔。
一句话读出两个意思
很快,老刘向法院提起诉讼。今年3月23日,和平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1999年12月7日,我与保险公司签订长效还本家庭财产保险单。投保家庭财产基本险20000元、附加盗窃险20000元。保险期限五年,自1999年12月8日零时起至2004年12月7日二十四时止。
保险单上,还附有长效还本家庭财产保险条款,“从约定起保日的零时起,被保险人不提取保险储金,保险期限自动延长(最长以五年为限)”。这期间,我一分钱都没有取过,合同应该自动延长到2009年。我2006年遭灾,你们凭啥不赔。”老刘拿着保险单质问着对方。
“对于这份保险单,我们有着不同的理解。‘保险人不提取保险储金,保险期限可以自动延长,但保险合同的期限最长为五年期,而你本身签订保险合同的期限就是五年,因此这份保险单的保险期限至2004年12月7日。’对于过期的保险单,我们当然可以不赔偿。”保险公司这样说。
听保险公司的不公平
法院认为,“如果没有特别的标注与说明,仅从字面表述,通常会理解为如不提取保险储金,保险期限在原约定的保险期限基础上最长可延长五年。若按被告保险公司的理解,对投保人拒绝赔偿显失公平。”
另外,按照“合同法”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