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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电转债实施转股事宜公告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7年05月29日 10:32


    四、赎回与回售

    1.赎回条款

    在转股期内的任何一个计息年度中,若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30个交易日高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即”赎回条件”),则公司有权在该赎回条件首次满足时按可转债面值的101%加上当年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在”赎回日”尚未转股的可转债。若首次不实施赎回,该计息年度内将不再行使赎回权。

    如满足上述赎回条件,且公司决定行使赎回权时,公司将在赎回条件满足后5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报刊及互联网网站上刊登公告至少3次,公告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换为股票的可转债,公告中将载明赎回的程序、价格、付款方法、时间和赎回比例等具体事项。其中,首次赎回公告将在该次赎回条件满足后的2个交易日内刊登,否则表示放弃该次赎回权。赎回日距首次赎回公告的刊登日不少于30日但不多于60日。

    2.回售条款

    (1)自本次可转债第三个计息年度开始,如果”上海电力”股票收盘价连续30个交易日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债回售给公司。

    第三、四、五个计息年度的回售价格分别为104、105、106元(含当年利息)。

    若该3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调整转股价格的情形,则调整日前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计算,调整日后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计算。持有人在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以行使回售权,若首次不实施回售,该计息年度内将不再行使回售权。

    当回售条件全年首次满足时,公司将在5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互联网网站连续发布回售公告至少3次,并在2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首次刊登回售公告。

    转债持有人行使回售权时,应在回售公告期满后5个交易日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公司将在回售申报期结束后5个交易日内按上述约定价格买回要求回售的转债。上海证券交易所将根据公司的支付指令,记减并注销持有人的上电转债数额,并记加持有人相应的交易保证金数额。

    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消,且相应的上电转债数额将被冻结。回售期结束,公司将公告本次回售结果及对公司的影响。

    (2)附加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内,如果本次发行所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本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如出现重大变化,根据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可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持有人有权向本公司回售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可转债。持有人在本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未进行附加回售申报的,不应再行使本次附加回售权。

    附加回售价格为可转债面值加上可转债当年利息。

    在关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股东大会公告后5个工作日内,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互联网网站连续发布附加回售公告至少3次,行使附加回售权的持有人应在附加回售公告期满后的5个交易日内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附加回售申报,公司将在附加回售申报期结束后5个交易日,按前款规定的价格买回要求附加回售的上电转债。上交所将根据公司的支付指令,记减并注销持有人的上电转债数额,并记加持有人相应的交易保证金数额。

    上电转债持有人的附加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消,且相应的上电转债数额将被冻结。

    附加回售期结束,公司将公告本次附加回售结果及对公司的影响。
 
来源: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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