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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价值:关于增设H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2015年10月15日 09:58    来源: 中国经济网    

  关于南方优选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设 H 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为向香港投资人提供更为丰富的投资品种,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作为南方优选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于 2015 年 10 月 14 日起对旗下南方优

  选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南方价值”)增加 H 类基金份额,并

  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作相应修改,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香港投资人申购本基金的 H 类基

  金份额的日期等相关信息敬请留意本公司后续公告。

  一、新增 H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在中国内地销售的基金份额类别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销售

  的基金份额类别称为 H 类基金份额。本基金 A 类、H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并分别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信息披露、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税务等事项将在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中载明或另行公告。投资人应注意:本基金 H 类基金份

  额仅在香港地区销售,内地投资人如申购本基金,应选择申购 A 类基金份额。

  H 类基金份额的基本情况如下:

  1、销售区域及销售渠道

  本基金的 H 类基金份额仅在香港地区销售,不在中国内地进行销售。H 类基金份额在香

  港的销售应由获得香港证监会许可的中介机构进行,销售行为应遵守适用的香港法律法规规

  定。

  2、销售币种

  人民币。

  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接受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

  3、申购、赎回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A 类基金份额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H 类基金份额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及香港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申购和赎回的具体

  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投资人在基金合同

  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申购、赎回价格

  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的价格。

  4、申购、赎回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资人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H 类基金份额的开放日与 A 类基金份额的开放日有所不同,因此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的

  投资者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的具体时间见

  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的规定。

  5、申购、赎回费率

  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具体费率由基金销售机构自行规定。

  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 0.13%,赎回费全部归入基金财产。

  6、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当发生以下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 H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申请。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不含利息)将退还给投资人。

  (1)全部内地互认基金的人民币跨境金额达到或超过国家规定的总额度;

  (2)H 类基金规模占基金资产的比例高于 50%;

  (3)法律法规规定或香港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备案并通知香

  港代表,由香港代表或基金管理人告知香港销售机构,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7、香港销售机构对持有 H 类基金份额投资者对发生巨额赎回时部分顺延赎回的选择权

  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8、管理费、托管费率

  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托管费及其计算方法与 A 类基金份额一致,管理费率为

  1.5%/年,托管费率为 0.25%/年。

  9、H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的香港代表或香港的销售机构可作为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的名义持有人,代 H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其行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权等。

  10、H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A 类基金份额与 H 类基金份额分别估值,本基金每个估值日分别计算两类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布。某类基金份额净值为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11、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中国、中国香港及投资人所在国家

  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12、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类基金份额的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各基金份额类别全年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类基金份额年度可供分配收益的 50%,若《基

  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目前本基金 H 类基

  金份额收益分配方式仅为现金分红;如未来条件允许,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可增加红利再投

  资的收益分配方式供 H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该项调整须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后实施,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增加红利再投

  资的收益分配后,如 H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未选择,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

  是现金分红;

  13、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各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时各自基金

  份额资产净值的比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各类基金份额中的分配比例,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

  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按各份额类别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二、《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

  为确保南方优选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份额符合法律、法规和《南方优选价值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公司根据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对《南方

  优选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了

  修订。本次《基金合同》修订的内容或属于《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后可以修改的事项,或属于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影响的事项,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合同》的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章节 原文 修订后内容

  无 香港证监会 指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

  监察委员会

  《通函》 指香港证监会 2015 年 5 月 22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有关内

  地与香港基金互认的通函》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A 类基金份额 指依据《基金法》、《销

  售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中国

  内地销售的、为中国内地投资者设立的

  份额类别

  H 类基金份额 指依据《基金法》、《销

  售办法》、《通函》等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为香港投资者设立的,在香港销售

  机构销售的本基金的份额类别

  基金份额 指 A 类别基金份额、H 类别基

  金份额以及本基金未来增设的其他类

  第一章“前言

  别份额,但本基金合同关于 H 类别基金

  与释义”中的

  份额另有约定的除外

  释义

  香港代表 指按照《通函》等法律法规担

  任本基金在香港地区的代表,负责接收

  香港地区投资者/机构的申购赎回申

  请、协调基金销售、向香港证监会进行

  报备和香港基金投资人的信息披露和

  沟通工作等依据香港法规应履行的职

  责

  香港销售机构 指 经 香 港 证 监 会 批 准

  的,具备基金销售资格的代为办理本基

  金 H 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

  业务的相关销售机构

  名义持有人 指依据香港市场的特

  点,香港代表或香港销售机构将代表投

  资者名义持有“内地互认基金”(H 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并出现在注册

  登记机构的持有人名册中

  无 八、 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销售区域的不同,认购

  第 2 章“基金

  /申购、赎回等费用收取方式,或销售

  的基本情况”

  机构的不同,可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

  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在中国内地销售

  的基金份额类别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销售的基金份额

  类别称为 H 类基金份额。本基金 A 类、

  H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并分别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

  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增加、

  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

  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或者停

  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并在调

  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无 除本基金的有关公告(例如本基金

  为在香港销售编制的招募说明书补充

  第 5 章“基金

  文件)及香港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另有

  份额的申购

  专门规定外,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在香

  和赎回”

  港的申购、赎回及转换等销售业务,应

  当根据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办理。

  第 5 章“基金 无 H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为经香港

  份额的申购 证监会批准的,具备基金销售资格的代

  和赎回”中 为办理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一、申购与 和其他基金业务的相关销售机构。

  赎回场所”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

  第 5 章“基金 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 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

  份额的申购 赎回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 赎回时除外),具体规定在招募说明书

  和赎回”中 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 或其补充文件中载明或另行公告。投资

  “二、申购与 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 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赎回的开放 行公告。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

  日及时间” 明书》或其补充文件中载明或另行公

  告。

  第 5 章“基金 无 5、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份额的申购 币种为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

  和赎回”中 反法律法规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三、申购与 的情况下,接受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

  赎回的原则”

  无 H 类基金份额的开放日与 A 类基金

  第 5 章“基金

  份额的开放日有所不同,因此本基金 H

  份额的申购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向销售机构或以

  和赎回”中

  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

  “四、申购与

  赎回的成交情况的具体时间见招募说

  赎回的程序”

  明书补充文件的规定或另行公告。

  无 除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中规定的上

  述拒绝或暂停申购情形外,当发生以下

  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

  受 H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申请。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

  项(不含利息)将退还给投资人。

  第 5 章“基金

  (1)全部内地互认基金的人民币

  份额的申购

  跨境金额达到或超过国家规定的总额

  和赎回”中

  度;

  “九、拒绝或

  (2) 类基金规模占基金资产的比

  暂停申购的

  例高于 50%;

  情形及处理

  (3)法律法规规定或香港证监会

  方式”

  规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

  备案并通知香港代表,由香港代表或基

  金管理人告知香港销售机构,并在规定

  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 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

  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 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

  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 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

  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 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

  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 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

  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 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

  第 5 章“基金 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 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

  份额的申购 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 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

  和赎回”中 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 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

  “十一、巨额 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 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

  赎回的情形 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 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

  及处理方式” 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 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

  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 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

  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 放日的价格。香港销售机构对持有 H 类

  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 基金份额投资者的选择权另有规定的,

  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 按其规定办理。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

  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

  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无 十九、本部分约定的部分业务暂不

  第 5 章“基金

  向 H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开通,具体请见

  份额的申购

  招募说明书或其补充文件规定或另行

  和赎回”

  公告。

  第 6 章“基金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

  合同当事人 益。 的合法权益。

  及权利义务”

  中“三、基金

  份额持有人”

  无 九、 H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持

  有人大会

  第 7 章“基金 本基金的香港代表或香港的销售

  份额持有人 机构可作为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的名义

  大会” 持有人,代 H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其行使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表决权等。

  第 14 章“基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

  金的费用与 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 主体,其纳税义务按中国、中国香港及

  税收”中“五、 规执行。 投资人所在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基金税收”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

  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提下,本基金每类基金份额的每年收益

  12 次,全年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可供 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各基金份额类

  分配收益的 50%,若《基金合同》生效 别全年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类基金份

  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额年度可供分配收益的 50%,若《基金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 配;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 2、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

  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 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

  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按除权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

  第 15 章“基

  6、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

  金的收益与

  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默

  分 配 ” 中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目前本

  “三、基金收

  基金 H 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方式仅为现

  益 分 配 原

  金分红;如未来条件允许,本基金 H 类

  则”

  基金份额可增加红利再投资的收益分

  配方式供 H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该

  项调整须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后实施,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增加红利再投资的收益分配后,

  如 H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未选择,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6、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

  等分配权;

  第 17 章“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

  金的信息披 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 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

  露”中“二、 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 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

  信息披露义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务人” (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 (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

  披露的信息资料。 披露的信息资料。但 H 类基金份额的信

  息披露人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的披露

  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

  第 18 章“18.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合同的

  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 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

  变更、终止与

  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偿基金债务后,按各类基金份额在基金

  基金财产的

  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合同终止事由发生时各自基金份额资

  清 算 ” 中

  产净值的比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各类基

  “五、基金财

  金份额中的分配比例,并在各类基金份

  产清算剩余

  额可分配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按各份额

  资 产 的 分

  类别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配”

  额比例进行分配。

  本基金基金合同摘要及托管协议涉及以上修改之处也进行了相应修改。

  三、重要提示

  1、本公司于本公告日在网站上同时公布经修改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招募

  说明书及摘要将随后在定期更新时进行相应修改。

  2、投资人可访问本公司网站(www.nffund.com)或拨打全国免长途话费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8899)咨询相关情况。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

  募说明书等文件。敬请投资人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 10 月 14 日


(责任编辑: 李乔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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