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三审稿提出,有条件适度放开地方政府举债的权限。专家表示,地方政府的偿债资金来源应为包括土地财政资金在内的公共财政资金等政府可支配财力。地方政府自主发债后,中央通过批复举债规模等手段控制债务风险,市场机制也将发挥风险防控的作用。
关注地方偿债财力来源
据国土部统计数据,去年全国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价款4.2万亿元。据财政部统计数据,一季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达1.08万亿元,同比增长40.3%。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财政审计研究室主任汪德华表示,偿债资金的来源应为包括土地财政资金在内的公共财政资金等政府可支配财力,此种格局在一段时间之内应该不会有大的改变。
据审计署数据,截至2012年底,11个省级、316个市级、1396个县级政府承诺以土地出让收入偿还的债务余额34865.24亿元,占省、市、县三级政府负有偿还责任债务余额的37.23%。在被审计署调查的市级政府中,承诺以土地收入偿债的占比81%,县级政府超过50%。市场人士普遍认为,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以土地出让金为主的地方政府性基金收入是最直接、最主要的偿债资金来源。清华大学公共政策研究所所长俞乔指出,还需考虑国有企业经营收益、国有企业净资产、国有非经营性资产以及资源性资产等方面的状况。按此推算,地方政府的最大偿债能力约为76.5万亿元。
发挥市场机制风控的作用
国家开发银行研究院曾建议,建立健全债务使用绩效管理、评价和监督制度。对地方政府性债务进行全过程监督评价,即从举债、使用、管理、偿还等各个阶段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监督。同时,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债务的风险预警与信息披露制度。建立从地方到中央的双层同步的风险预警系统,形成一整套评判标准和工作机制。
《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三审稿对地方举债提出多项限制,明确举债主体为“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债方式限于“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债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指出,举债规模由全国人大批准是防范风险所必需的。过去地方政府的负债余额绝大部分是隐形负债,规范性、透明度不足,无从知道债务风险如何发生,更谈不上防范。阳光化特别是纳入预算管理后,由各方来讨论如何兴利除弊,更有利于防范风险,也能消除各界对地方债务的忧虑。
市场机制也将发挥风险防控的作用。汪德华表示,中央政府需要施加一定的行政控制,最重要的是确定每年发债的总量规模、发行条件和审批形式,同时应采用一些市场化手段。在信息披露和监管到位的情况下,市场机制的风险防控作用将得到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