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回应IPO七大热点问题
1月17日,针对近期市场关注的新股发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及市场的疑问,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和证监会发行部有关负责人集中进行了回应。张晓军表示,市场关注的奥赛康的股票发行在报价、询价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目前证监会正在进行现场检查,现在还没有结论。但他强调说,对于新发行上市的公司来说,筹集的资金应当主要用于公司经营发展,如果在一级市场发行大部分资金被老股东拿走,显然有违IPO的初衷。
“希望看到市场各方的理性博弈,该出手的时候我们绝不会手软!”证监会发行部有关负责人表示,类似15日公布的证监会对IPO过程的监管和抽查,将成为常态化工作,同样贯彻于后续的新股发行工作中。
多数暂缓发行公司
系自主选择
统计显示,自2013年12月31日开始至今,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共计有9家出现暂缓发行的情况,其后有5家公司陆续恢复发行,截至目前还有4家公司处在暂缓发行状态。那么,这些企业暂缓发行是否都是证监会叫停的呢?
“上述9家公司暂缓发行的原因不尽相同,有中国证监会要求暂缓的,也有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主动提出暂缓的。”张晓军给出了答案。
随后,他介绍了市场较为关注的几家企业的情况。
奥赛康在完成定价并发布发行公告后,市场出现较多议论,有质疑其定价偏高的,也有质疑其老股转让大幅超过新股发行,把新股发行上市演变为老股东大额套现的。就此,证监会及时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进行沟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暂缓了发行,并随即发布了公告。
慈铭股份发行过程中,中国证监会按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意见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要求,调阅了其路演推介材料,并发现其中存在需进一步核实的情形。因此,证监会要求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调整发行进度以待核查完成。
晶方科技和太平洋石英系发行过程中证监会接到有关信访材料,对公司信息披露提出异议。按照信访处理程序,中介机构需按中国证监会要求进行核查,其后方可根据核查结果决定下一步发行进程。为保护投资者权益,核查期间要求其暂缓发行。
除此以外的其他企业,均为其结合既有规则和自身发行情况,自主决定暂缓发行,中国证监会未干预其发行进程。
奥赛康暂缓发行
符合IPO市场化改革方向
针对市场关注的奥赛康事件的最新进展,张晓军透露说,奥赛康的股票发行在报价、询价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证监会正在进行现场检查,现在还没有结论。
“市场广泛关注和质疑的是,奥赛康的存量发行超过了31亿元,比新股发行数量高好几倍,这个情况值得重视。”张晓军表示,作为一个新发行上市的公司,筹集的资金应当主要用于公司经营发展,如果在一级市场发行大部分资金被老股东拿走,显然有违IPO的初衷。同时,控股股东是公司信息的优势者,在IPO时就过多减持,容易引起投资者对控股股东行为及其影响的种种猜疑。因此,奥赛康的暂缓发行是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也是符合新股发行市场化改革要求的。
“新股发行将继续坚定不移地推进市场化改革,这个方向是不会改变的。”他特别强调说,此次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意见、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文件中,都贯穿着市场化改革和保护投资者这条主线,突出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在完善事前审核的同时,更加重视事中加强监管、事后严格执法。市场化改革绝不意味着放任自流,更不允许哄抬价格,操纵价格,扰乱市场秩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是市场化改革的应有之义。
剔除高报价
是发行人自主选择
近期有几家拟上市公司在定价时剔除的最高报价超过90%,市场质疑证监会调控发行价格。
对此,张晓军回应说,中国证监会1月12日发布的《关于加强新股发行监管的措施》(简称《措施》)是对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意见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提出的加强过程监管制度安排的具体落实,并未对价格做出限制性规定。比如说,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意见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中规定,发行价格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的,要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为了给投资者充分的时间冷静分析定价合理性,认真思考企业投资价值,《措施》要求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在网上申购前三周内连续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每周至少发布一次,确保相关信息为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知悉并消化理解。
他进一步表示,《措施》发布实施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均依据自身情况对发行安排做出了自主选择。有的发行人认为自己的发行价格市盈率虽然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但有其合理性,遂坚持其发行定价,选择了连续三周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有的发行人结合公司情况和自我估值,选择了较大比例剔除最高报价,使最终发行价格与其估值相匹配。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网下投资者报价偏高,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为合理定价,参照二级市场一般估值水平,较多剔除最高报价部分,使参照市场一般估值水平的报价成为有效报价,也是现行规则所允许的。”他表示。
老股转让
比例应有限制
在新股发行过程中,由老股转让引发的股东套现行为被市场所诟病,那么,对这一问题证监会有何具体措施呢?
张晓军表示,一段时间以来,新股发行“三高”问题一直是市场热议的话题,认为公司超募是一种恶意“圈钱”行为,应该严格监管。近年来,证监会采取了一些有针对性的举措,允许老股转让就是相关措施之一。
借鉴国际市场经验,2012年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时就提出了允许持股36个月以上公司股东转让老股。本次改革进一步明确了新股发行与募投资金挂钩、不足25%的部分可以转让老股的措施。其主要考虑在于:缓解股票上市时可交易股份偏少的状况,增加股票流动性;促进买、卖双方充分博弈,约束买方报高价,促进新股合理定价;缓解股票上市后老股集中解禁对二级市场的影响。同时,也意图解决市场一直诟病的所谓超募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