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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股试点利好银行电力大蓝筹

2013年12月16日 07:13    来源: 《经济参考报》     □记者 吴黎华 

  中国证监会14日正式发布了《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对优先股发行的条件、程序等做出了具体规定,优先股在A股的试点正式具备了操作层面的纲领性文件。在业内人士看来,优先股试点的展开将对一些低估值、大市值、负债率高、盈利能力较强、且现金盈利能力稳定的银行以及电力行业形成利好。

  在发行条件上,《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应当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一)其普通股为上证50指数成份股;(二)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收购或吸收合并其他上市公司;(三)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的,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或者在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可公开发行不超过回购减资总额的优先股。经证监会核准公开发行优先股后,上市公司的普通股不再属于上证50指数成分股的,上市公司仍可实施本次发行。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为确保优先股试点稳妥起步,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从经营比较稳健、公司治理相对完善的上证50成分股公司试点公开发行优先股。

  业内人士认为,优先股的推出将形成对于包括银行、电力在内的传统蓝筹类上市公司的重大利好。公开资料显示,目前,在上证50的成分股中,包括了兴业银行等10家上市银行。而今年三季度末的资产负债率来看,剔除了银行保险之后,剩余31家 成 分 股 的 平 均 资 产 负 债 率 为54.05%。其中,中国建筑、中国重工等资产负债率均在70%以上。

  申银万国证券表示,我国上市银行一级资本缺口巨大,引入优先股制度将减轻二级市场再融资压力,有利于银行股估值提升,从制度完善和减缓二级市场再融资压力看,优先股制度推出或可提升银行股估值10%至15%。

  华融证券则表示,由于优先股主要面向一些低估值、大市值、负债率高、盈利能力较强、且现金盈利能力稳定(具备分红能力)的公司,比如银行、电力、交运等行业,这些行业内的公司往往规模较大,发行优先股可以有效的缓解其股权融资压力,有助于这些公司进一步扩展业务,提升行业估值。另外,优先股可以在不稀释股东控股权的前提下提高企业融资能力,这也给某些既有融资需求又有控股压力的上市公司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

  兴业证券则表示,电力公司作为重资产企业,资产负债率普遍偏高,2008年之后,电力行业的资产负债率一直维持在70%以上。过高的资产负债率抑制电力企业进一步进行债券融资的能力。优先股一方面作为资本,计入权益类资产,电力企业在进行融资的同时,降低了公司资产负债率,是其进行优先股融资的主要动力。


(责任编辑: 蒋诗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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