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2月13日电 (记者许志峰)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今天透露,中国证监会起草《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该管理办法,优先股的合格投资者中,包括各类证券账户、资金账户、资产管理账户的资产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
这位负责人介绍,《办法》起草过程中坚持了三项原则:一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充分考虑普通股和优先股两类股东权益的平衡;二是坚持市场化原则,在制度设计上预留空间以满足不同发行人和投资者的需求;三是坚持平稳起步原则,从信息披露较充分、公司治理较完善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开始试点。
《办法》明确了公开发行的主体范围,即上证50指数成份股公司,或者是以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收购或吸收合并其他上市公司的上市公司,以及回购普通股的上市公司。同时,《办法》对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其他条件进行了规定,主要包括可分配利润情况、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必备条款、上市公司不能出现的负面情形、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履行承诺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