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证监会官方微博发布消息,证监会今日就《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证监会表示,中小投资者既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直接投资公开发行的优先股,还可以通过购买基金、理财产品、资管产品等方式间接投资优先股。
《办法》要求,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仅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其合格投资者范围的特点包括:(1)范围广,包括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及其发行的理财产品,QFII、RQFII以及企业法人、台伙企业、个人投资者。(2)设门槛,对企业法人、台伙企业、个人投资者的资产规模有一定要求,但是不要求投资经验年限。(3)非关联,为防范利益输送,将发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排除在非公开发行的合格投资者范围之外。
此外,《办法》规定,除《指导意见》规定的事项外,计算股东人数和持股比例时应分别计算普通股和优先股。
证监会表示,《指导意见》对《公司法》和《证券法》中关于持股数额的计算分别作出了规定。其中,涉及《公司法》持股比例计算的条款一共4条,涉及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主持股东烩、提交股东大会临时提案、认定控股股东等事项。这些事项与公司日常经营联系比较密切,相关规定适用于普通股,而优先股一般不参与公司日常经营决策,因此不适用于优先股。
涉及《证券法》关于持股数额计算的一共5条,分别涉及认定前十名股东以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两大类情形。这些规定的主要目的是规范大股东信息披露义务和防范内幕交易,通常与实际控制人相关而与优先股股东无关;如果一并计算优先股,可能减轻了普通般股东的法律义务,不符台“三公”原则,也有违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初衷,因此,应仅计算普通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