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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性和法定要求是优先股的两大特点

2013年12月12日 07:47    来源: 中国经济网——《证券日报》    

  ■朱伟一

  优先股之所以优先,是因为公司派息或公司清算时,优先股股东享有优先权,可以先于普通股股东获得股息或资产,这样一来,鱼和熊掌便能够皆得。但作为交换条件,一般情况下,优先股股东对公司的事务没有投票权。

  2013年11月30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优先股虽然是千呼万呼始出来,但并没有犹抱琵琶半遮面。“发行优先股没有行业限制,不局限于银行。”并且,又补充说明:“发行优先股的范围不限于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及上市公司中境内注册境外上市发行对公司均可。”当下中国,优先股尤为俊俏:许多上市公司不分或少分股息,很多人对优先股寄于厚望,希望借优先股锁定部分股东获得股息权利。但从美国的经验看,优先股的优先性仍然有很大变数,优先股有其矛盾性,既有自主性,又有法定要求。

  通常来说,为天下先是有风险的,所以中国有“第一个吃螃蟹”的说法。但中资本市场的情况正好相反。大多数情况下,第一个吃螃蟹是件好事,不仅有利可图,而且风险不大。

  中国《公司法》对优先股尚无规定,该法甚至没有提到优先股,需要依据证监会制定的规则对优先股进行规范。更重要的是,因为法律、法规滞后,很多事情上上市公司有其一定的自主性。

  中国的《公司法》对于优先股并没有法定要求,美国有经验在先,我们没有必要“摸着石头过河”。

  就美国的优先股而言,多数规定载于公司章程之中,但各州公司法也为优先股的股东权利提供了一些法定保障,主要是赋予优先股股东获得累积股息的权利。

  优先股的股息通常是可以累积的,即如果公司当年不派息,应当派的息便逐年累积,最后由公司补派,这也是优先股的卖点。但累积股息金额变大后,普通股股东就心有不甘,不愿支付累积股息。原因在于支付优先股的累积股息之后,能够分给普通股股东的利润就所剩无几了;此外,如果公司背上累积股息的沉重包袱,公司举债也会十分困难。这样一来,普通股股东和公司领导都会想方设法地去消除累积股息,甚至不惜铲除优先股股东。

  消除累积股息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修改公司章程,消减或是取消累积股息;再就是通过并购,将优先股从续存公司中去除。两者都属于资本结构调整,即在不影响公司总体股本调整的情况下重组公司的债务和股本结构。

  优先股股东危难之际,公司法就发挥了作用。按照美国大多数州公司法的规定,在消减累积股息问题上,需要多数优先股股东投票认可。优先股通常是没有投票权的,在累积股息方面却是网开一面。但即便如此,多数情况下,优先股股东仍然会屈从。首先是大多数股东自己并不投票,授权他人代表其投票,欧美国家因此而产生了一个行业,有专门机构以此为营生。公司高管控制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机制,从而左右优先股股东的授权。

  再有,公司的领导权掌握在普通股股东手中,更确切地说,是掌握在公司高管手中,而公司高管大多也是普通股股东。公司高管可以胁迫优先股股东:他们可以示意,公司可以永不派息,至少是无定期不派息,除非优先股股东做出让步,接受更少的股息。

  若是公司高管假并购消灭优先股股东,这些苦主可以求助于估价补偿权。估价补偿权是公司股东的法定权利,由州公司法规定。就并购而言,任何类比的股东如果在并购后会消失,就有权要求法院对其所持股票进行估价,并要求公司按此价格购回这些股票。

  实际上,放行优先股之前,国内早有引进优先股的呼声,但并没有制定相关法律规定。这就说明,各方迟迟不能达成共识,还是要先实践,再立法。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


(责任编辑: 向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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